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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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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及时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城管委办〔2020〕7号)文件精神,《县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趋势,扎实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维护规划权威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举措。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分类处置,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多措并举,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增量,有效治理违法建设存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切实做到“杜绝增量、减少存量”,为提升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治理范围

严店乡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侵占公共场地、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各村(社区)要积极上报乡国土所、规划办对违法建设属性进行界定,对违法建设界定为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督促其自行整改;对界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坚决予以拆除。

涉及“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整改项目以及公用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建筑,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可参照《严店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疑似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并依法提请规划部门予以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时间步骤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查处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摸排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台账。查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成因、性质和所有人,分类梳理并登记造册,建立治理台账档案,做到不留死角。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社区)违法建设摸底情况进行汇总、抽查、核实,建立全乡违法建设档案,实行边排查边整治,实时进行抽查,逐一销号。

(二)实施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

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牵头负责,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目标任务,重点治理违反城乡规划、妨碍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查违、防违、治违高压态势和长效机制,采取督促自拆、帮助助拆、组织强拆方式,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拆除零补偿。

1.督促自拆。有违法建设的村(社区)、责任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及时上门做好违建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分析形势、讲清道理、晓以利害,引导和教育违建户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

2.帮助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建户,由村(社区)、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帮助实施拆除;

3.组织强拆。对违法行为恶劣、群众反映强烈且在规定期限内拒绝自拆、助拆的违法建设,由所在村(社区)联乡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考核验收(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

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验收工作组,对治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各村(社区)对违法建设实行逐案销号,并做好材料、档案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实行一案一卷,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总要求。

五、职责分工

(一)强化属地管理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村(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乡外宣办部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舆论引导和拆违工作网上舆情监测、应对、引导等工作。

严店乡派出所负责现场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公务的违法行为。

乡司法所负责乡政府违法建设拆除政策法性审核,做好拆违案件行政复议等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保障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经费。

乡土地所、规划办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乡物业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侵占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牵头查处;依法承揽违法建设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指导。

乡农办负责对擅自毁林的违法建设和位于河道、河床、河堤、湖泊上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乡执法所负责根据土地所、规划办提出的处理意见,依法进行违法建设查处。

乡信访办负责牵头做好涉及违法建设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

乡消防办负责界定侵占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的违法建设。

乡纪委负责依法处理执行本方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党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供水、供电、燃气公司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配有关部门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治理专项工作的统筹调度、协调、考核等,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坚持依法行政

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程序,文明执法,确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开展,特别是要依法定程序界定,依法定程序拆除,科学理制定拆除方案和应急预案,实现查违工作“零事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要坚持“零补偿”的工作原则,对所有的违法建设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增加当事人违法经济成本,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相对人的牟利心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乡财政所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落实责任追究

乡政府将专项行动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对治理进展快,效果好的社区、村予以一定奖励。乡纪委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对参与违法建设不主动拆除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或在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由纪委、组织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村(社区)强化联勤联动,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定人、定岗、定责任、定标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区域,做到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形成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审批监管

土地所、规划办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核,切实做好规划管理,强化对批后事项尤其是在建项目的巡查监管,优化部分常见易识别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建立与城管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减少违法建设发生的可能性。

(三)强化示范引导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存在违法建设的要带头拆除。对拆违可能引发的维权、上访等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风险评估,协同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制定应对预案,用好“三解”(解决、解释、解气)工作法,通过“三讲”(讲法律法规、讲政策规定、讲公序良俗)化解矛盾,促进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