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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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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按照《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要求,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市应急局副调研员

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员:市应急局非煤矿山监管科科长

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队科员

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兼任。

二、时间安排

2020年至2022年。

(一)部署推进阶段(2020年7月)。

1.安排部署(2020年7月)。各级、各相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量化目标任务。领导组要按照总体安排及时安排部署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

2.推进实施(2020年7月—8月)。各级、各相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项任务安排,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将学习贯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传导到企业末端和广大从业人员。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8月至12月)。

1.自查自改(2020年8月—9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对自查出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全覆盖排查(2020年9月—12月)。县级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力求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全覆盖排查,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开展全覆盖排查、“两个清单”制定和整改情况,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

1.持续整治(2021年1月—9月)。县级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实施闭环管理,坚持整改实效。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2.专项攻坚(2021年9月—12月)。市县监管部门要针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步骤有计划地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1.分析研判(2022年1月—6月)。深入分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自下而上收集整理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管理制度,梳理出一整套法律法规、安全标准规范,逐步向全市企业推广实施。

2.总结提升(2022年6月—12月)。总结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门别类修订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应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出台与国家、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和加强相关工作。(市应急局负责)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市应急局负责)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市应急局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把安全准入门槛。认真落实省即将出台制定的《省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市应急局负责)

3.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到2022年底,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推行强制关闭措施。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紧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岗位,监督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市应急局负责)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为抓手,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城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市应急局负责)

3.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修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出台规范和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金属非金属规模以上矿山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市应急局负责)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企业,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市应急局负责)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落实《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在地下矿山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非电引爆系统等技术和装备;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市应急局负责)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2021年6月底前,借助省应急厅非煤矿山专家技术力量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市应急局负责)

2.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动态跟踪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勘查开采行为;重点打击整治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落实。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突出典型选树。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县(市、区)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肃考核问责。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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