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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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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5号)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情况,制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20年8月开始至2022年5月结束,三年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2020年8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任务是起草制定并按程序报批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启动三年行动工作。2020年7月至12月为排查整治阶段,重点是组织开展全方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三年行动制度措施、问题隐患、挂牌督办和追责问责清单,三年行动取得初步成效。2021年为集中攻坚阶段,重点是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领域反复发生、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为巩固提升阶段,重点是总结推广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体系、机制和制度。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制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

1.2020年6月底前制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制定我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整治、评估和达标认定。2020年底前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2022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2.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各县(市、区)要安排本行政区内涉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隐患自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销号。县级各部门应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市级层面核准类项目联合审查机制,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查机制,2022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配合)

4.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市禹王煤化工园区、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岢岚县工业园区或划定的化工功能区要结合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按照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和环境友好型谋划化工产业布局,2020年底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市级要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制定我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开展化工园区评估和认定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公布首批认定园区名单。化工园区不得新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不得在园区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6.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配合市应急局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市应急局负责)

(三)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提升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7.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于7月底前,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完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性自查,并将结果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各县级应急部门要建立相关台账和档案。对外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逐级上报市、省应急部门。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整改;需要搬迁的,要统一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在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市应急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必须于年底前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完好在用率必须达到100%,每12个月至少对安全仪表系统所有联锁回路进行一次功能安全等级符合性测试,未投用或测试不达标的,相关装置一律停止使用。(市应急局负责)

(四)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9.开展设计诊断。对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要督促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于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方面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市应急局负责)

10.各县级应急局6月底前要对辖区内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设计诊断情况,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凡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市局不低于30%。(市应急局负责)

(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油气管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11.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接条安全监管。2020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对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引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车辆通行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措施,有效管控道路运输风险。(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2020年底,督促所有管道企业明确完整管理的负责部门和职责要求,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完整性管理方案,开展动态完整性管理。(市能源局负责)

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设施完好运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认真排查油气输送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2020年底前,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率要达到100%,2021年底前,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气液联动切断阀完好率要达到100%。企业要确保高后果区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通信等安全设施完好在用。(市应急局负责、各县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13.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管理,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要落实相应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交付处理前满足规范储存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8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11月底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5.到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每年要做出安全承诺并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市应急局负责)

16.2020年7月底前深入排查本行政区内冠名为“生物”“科技”“新材料”等的企业,核实其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的一致性,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县级应急局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市应急局负责)

17.根据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应急部门要通过在职培训、人员招录、公务员聘任等方式,使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在2022年底前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复训,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要建立监管人员到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机制。(市应急局负责)

18.推行“执法+专家”的检查模式,细化完善专家库,市及市级重点县应急部门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其他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指导服务,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市应急局负责)

19.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2020年底前,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市应急局负责)

20.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各级应急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负责)

21.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2年底前,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推进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市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专家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2022年底前,设有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设置满足化工救援要求的消防站(队),并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结合自身安全风险特点,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预案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局负责)

22.重点排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特别是做好临时储存和使用环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台账,纳入市重大事故隐患电子分布图。(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政策引领、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明确市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确保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行之有效,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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