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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镇、部门负责,县考核”的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实现我县违法建设“减存量”、“零增长”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镇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各镇应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查违办工作职责
县查违办在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全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违法建设“减存量”、“零增长”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县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负责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文件材料的编写、法规解释和区域界定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重大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各镇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及执法培训工作,定期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负责对举报案件的核查及奖励费用的认定、发放等工作。
(二)各镇工作职责
1、各镇要制定以社区居(村)为主体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镇干部包社区居(村),社区居(村)干部包片的工作机制;划定相关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实行监管全覆盖。
2、各镇负责建立一支查处违法建设的快速反应队伍,确保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装备、制度“五落实”,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应做到有计划按时序逐步进行拆除,逐步实现我县违法建设“减存量”工作目标;负责本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和报告,并坚持24小时在岗待命,对正在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拆除,对已拆除的违法建设应继续加强监控,对拆后重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实现我县违法建设“零增长”工作目标。
3、籍山、工山和家发等镇应督促本镇已纳入县城规划区的社区居(村)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应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已拆除的违法建设继续实施监控。
(三)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一支查处违法建设的快速反应执法队伍,确保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装备、制度“五落实”,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区域责任人,坚持24小时在岗待命;对县城规划区内报告或举报的新增违法建设,应组织执法人员在1小时内赶至现场进行查处;对1.8米以下尚未封顶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予以拆除;对1.8米以上或已封顶的违法建设应现场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县查违办,由县查违办责令监管不力的镇或部门自行组织拆除。
2、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加大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进行验收工程的监管;负责对工程中出现的违法建设及时书面告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已建的建(构)筑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负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和监管,未征收地块或未拆迁区域的违法建设开由各属地镇负责监管。
4、县交通运输局、分路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国、省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5、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6、县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7、县农委(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8、县供水、供电、供气公司。负责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对违法建设内已经存在供水、供电、供气的应立即拆除。
9、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行政过错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负责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负责对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11、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考核目标和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1、县查违办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镇、本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举报,坚持做到件件必查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2、各镇、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对举报违法建设情况一经查实,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单体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200元;单体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奖励10元;简易搭建视情给予奖励)。
3、县城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城规划区外新增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费用由各镇财政承担。
4、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接到县城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造成违法建设封顶或超过1.8米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拆除并自行承担举报人的奖励费用;各镇、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封顶或超过1.8米的,由各镇、各相关部门组织拆除并自行承担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二)建立“日巡查、周报告、月汇总”制度
各镇、各相关部门网格化责任人应坚持每日在责任区内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信息应每日统计,每周上报县查违办,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实行零报告。县查违办每周对全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县领导,每月进行汇总并通报。
(三)加大查处力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个社区居(村)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发生的,及时告知县查违办,县查违办应责令社区居(村)所在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并对有关拆除费用自行负责,若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的,按50元∕㎡缴纳拆除补贴。县城规划区内同一社区居(村)半年内发现有二起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发生的,县查违办对社区居(村)所在镇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三起以上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发生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书面检讨并说明情况;每半年有群众两次对县城规划区外的镇的同一社区居(村)举报有新增违法建设现象的,一经查实,该镇必须在县查违办规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书面检讨说明情况。
(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查处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时,确实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的,应将该处违法建设基本材料备齐后报县查违办,经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调动全县查违力量,采取联动机制集中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层层落实,常抓不懈。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社区居(村)必须与镇政府签订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状。
(二)预防为主,依法行政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社区居(村)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城乡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自建房屋的申请、报批;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掌握辖区违法建设动态,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彻底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的产生,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要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实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主动介入,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县纪检、监察部门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镇、各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县查违办。
六、本实施方案至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查处违法建设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查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