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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按照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反腐倡廉建设重点,认真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以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为手段,纠建结合、惩防并举,围绕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保障房建设分配、社会救助经费使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学生救助、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重点民生保障领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切实保障群众权益,助推“幸福洪泽”建设。
二、工作目标
加强民生领域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不均衡、不规范、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惩治和防范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民生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民生资金、民生实事在阳光下透明、规范运行,促进民生领域公平、公正,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三、主要内容
针对工作中不均衡、不透明、不规范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申报申领、公开公示、审查审核等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清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开“晾晒”,接受社会监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程序缺失问题,强化督促整改和制度完善。
牵头部门:镇纪委、监察室。
协办单位:镇财政所、农技站。
责任单位:镇社事办、建设所、国土所、中心小学、卫生院、农技站、残联等。
集中清理督查的项目有:
(一)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1、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发放
2、民政福利彩票公积金使用管理
3、民政慈善资金申领发放
4、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申领发放
5、残疾人救助资金申领发放
(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1、下岗失业工人补助金申领发放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领发放
(三)社会救助对象申报核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领发放
2、城乡低保户申报审批
(四)涉农领域方面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2、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3、农机补贴资金核拨情况
4、渔民柴油补贴资金核拨情况
5、粮食直补资金核发情况
6、农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1、制定工作方案。
2、进行动员部署。
3、上报工作方案。
4、全面启动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31日)
1、对清理项目当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
2、对2011年以来新增加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复核。
3、汇总相关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相关过程台账。
(三)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1、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2、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3、对资料不全、流程不规范进行补充完善。
(四)完善提高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1、清理相关制度规定。
2、完善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流程。
3、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五)集中公示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1、对各种工作流程和申报依据进行公示。
2、对重新审定的对象户进行集中公示。
3、对岗位职责和审核受理部门进行公示。
(六)督查通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1、对清理项目进行过堂督查。
2、对重点资金项目组织审计检查。
3、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4、完善台账资料。
5、进行总结。
五、督查方式
“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强化工作督查,提高工作实效。
(一)建立立体式督查机制。建立镇纪委、监察室总牵头、职能部门分项目实施、镇政府属地负责的三位一体多层次督查机制,健全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检查文书制度,实行督查情况公开制、责任制,综合运用联合督查、交叉督查以及暗访、调研等方式方法进行督查,强化对民生资金、民生实事的有效监管,提升督查效果。每个职能部门根据行动任务成立专项督查组,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镇“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充分利用现有督查资源。对上述各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运用现有的监督检查资源和工作成果,做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劳动。各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把监督检查与本部门工作职能、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合力。每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承担主抓责任,尽快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具体方案,明确目标、细化分工、实化措施,重点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报镇“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督查合力。镇纪委监察室将聘请镇人大有关领导为监督员,组织财政、审计、农技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进行再督查。
(四)严格纪律约束,保证督查效果。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手段,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加大对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民生政策落实及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对一些严重问题和典型案件选择适当时机予以曝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成立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镇“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纪委监察室,组织协调专项行动中的各项工作。各村(居)、各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将“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针对每一行动项目,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工作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未认真自查自纠,经群众举报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审计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将按违纪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期间,既要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也要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堵塞漏洞,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全面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和部门内控机制,把集中治理与长效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生资金、民生项目、民生实事监管的规范、公开、透明。
(三)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幸福民生”阳光督查行动中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督查,对因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主管部门要剖析违纪违法的根源,针对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