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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区外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转移现象的重要决定,切实解决此类企业屡禁不止,游击生产带来的环境危害,保护柏洋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社会为指导,以切实解决区外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向我县转移,保障良好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打击为主、教育为辅、部门联动、县乡联合”为原则,整合执法资源,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清理取缔辖区内此类排污企业,杜绝反复转移、反复生产现象。
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按“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清查取缔全乡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转移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辖区内现已被污染的水系、农田基本得到清理,生态逐步恢复;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整理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的局面,初步建立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重点和要求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1日—5月30日)
各村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违法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完整的违法企业名单。
(二)全面清查和整治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全面完成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清查取缔工作。各村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排查名单,依法开展取缔行动。整治工程中,交界村务必要加强联系协作,及时通报活动进展情况,防止污染企业游击转移。
2、国土、工商、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切实负起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从根本上取缔此类污染企业。
3、以村为单位,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动员全民监督,控制源头,防止旧污染反弹,防止新污染源生产。
(三)督察验收阶段(7月1日—7月30日)
乡打击区外污染转移企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督察验收组,按相关要求,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村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察验收,根据督察验收结果给予奖惩。
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柏洋乡打击区外污染转移企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公安、工商、国土、电力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
部门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押扣、没收无照经营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设施或产品。
(二)国土资源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查无审批手续、在农村耕地、林地违法搭盖的非法排污企业,依法清除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三)供电部门依据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采取停电、限电等强制措施,禁止企业排污。
(四)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对在此次行动中因村委会、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村委会负责日常性监督管理,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村民的环境保护宣传,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全面监督举报。
(六)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各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湿皮加工等“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整治工作做为杜绝污染转移,保护柏洋良好生态环境,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狠抓落实,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工作广泛参与,杜绝辖区外高污染企业转移我乡生产。
2、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制度
各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限期完成“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察,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的隔热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给此类污染企业供电的供电单位负责人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其上级部门处理;对引进此类污染企业的村支部书记先免职后处理,村民主任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并追究相关责任。
3、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
清查正式开展后,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4、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
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就各自职责每月5日前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做到按规定时限全面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