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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大限度地消除我市校车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车安全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校车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模式,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优化校车运行交通环境,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行为。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
(三)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校车运行线路各类安全隐患。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全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校车安全整治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地及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地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由本地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交管、综治、安监、财政、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地校车安全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校车安全整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各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好各地依托区间运输公司或符合《条例》规定资质的运营单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重新核发校车标牌,受理并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参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指导并督促各地及相关公路养护单位在校车行驶线路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支持各地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从事校车运营;对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从事校车运营的地方,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四)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将校车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责任追究。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五)财政部门职责。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落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
(六)质监部门职责。负责校车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审验工作,对校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七)物价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学生乘车上下学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部门职责。为各地组建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工作内容
(一)规范校车服务流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及申请校车驾驶许可和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程序》(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发),规范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取得校车驾驶许可及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2012年,各地要按不低于本地学生(幼儿)总数30%的乘车需求,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承运学生;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承运学生的地方,要在2012年底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二)取缔非法运营车辆。各地在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同时,要安排专班工作人员对现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多种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对现有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车辆,按校车使用许可取得程序,重新统一核发校车标牌。
(三)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各地要组织本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按各自职能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在校车行驶线路中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集中检查验收考核。2012年底,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检查验收细则,组织专班对各地逐校逐园开展检查验收工作,重点对校车服务公司的组建、非法运营车辆的取缔及校车运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等情况进行验收,对校车状况、驾驶员资质及校车超员超速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考核验收的结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严格结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法制教育。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普及《条例》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安排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传授交通安全法制知识,对校车驾驶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二)落实校车扶持政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校车公司组建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收取证照办理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各地免收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校车保险按每座年责任限额30万元投保,保险公司按每座主险基准费率标准的30%即90元收取保险费。在中央、省出台支持校车服务财政补贴政策前,市财政每年划拨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各地校车服务公司组建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与扶持,对已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并按校车运营方案购置了专用校车的地方给予每车1万元的奖励。
(三)平稳推进整治行动。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积极稳妥地化解校车公司化运营及校车安全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