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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市、我区低保资金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于3—6月期间,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资金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以城乡低保为主题的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从严从快,举一反三,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良性运行的轨道。
二、清理监察内容
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报、审核、审批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一)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核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办法核定救助对象;街道、社区是否设置固定公示栏,对已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保障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是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是否按规定时间要求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低保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到位;是否存在滞留、隐瞒、虚报、冒领或扣减等问题;是否存在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等问题。
(三)社会救助实行信息网络管理。街道是否设立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台帐;是否建立救助对象电子档案;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现象,重点清理“人情保、关系保”。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检查行动从3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各街道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分步骤落实:
(一)宣传发动(3月份)。区将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要通过适当形式通报、公示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的部署、安排及进展动态,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及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专项清理监察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4月份)。各街道对照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属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纠正不当或错误做法;属对象不准,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迅速清退,张榜公示,并建立专档备查;属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要迅速追回、退还专户;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各街道于4月底前向区专项清理监察领导小组报送本街道专项清理监察、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三)检查督办(5月份)。由区民政、监察、财政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各街道检查督办,其方法是:听取街道专项清理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区工作专班掌握的重点问题实地查看整改效果;查看有关网络信息、档案资料(包括救助资金存折下发到户,户主签收存根,以及其他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等,并视情到社区、到受助对象家庭入户抽查);对于少数特殊对象和疑难个案,由区、街专题协商、妥善处理。
(四)总结整改(6月份)。各街道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区工作专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于6月底前整改到位并向区专项清理监察领导小组汇报。
四、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区政府专项督办事项,区成立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监察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区监察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主任)
区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工作专班由区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兼任主任),配合并督促各街道做好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本次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范围广,凡参与专项清理监察行动的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专项清理监察任务。
(二)在专项清理监察规定时间内对于主动退出“人情保、关系保”和“非保得保”,取消低保待遇后,可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逾期未退被查实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追缴冒领资金,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对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群众意见大的街道、社区,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