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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我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及原则
(一)试点目的
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切入点,促进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可持续的信贷资金投入,通过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探索建立信贷资金、保险资金、财政资金等多渠道共同参与的“三农”金融风险分摊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三农”金融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同时,努力在试点区县(市)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不断满足“三农”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试点原则
1、坚持分工合作、协调联动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形成以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主导,试点区县(市)政府积极支持,行(社)机构具体实施,保险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2、坚持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试点工作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要在货币信贷政策、市场准入等方面对试点区县(市)实行倾斜政策;市财政局、市农村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及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将国家及地方财政对农业、生猪养殖业政策性补贴和扶持资金与开展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信贷支持项目对接,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参与试点工作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创造探索可操作性强、有实际效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将原有相对成熟并取得实效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全市推广。
4、坚持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创新、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应坚持规模由小到大,覆盖范围由点到面,循序渐进、有序推开,切实将风险掌握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农村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省信用联社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试点内容
根据精神,结合实际,全市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试点领域为:
(一)突破贷款抵押方式,创新“信贷+保险+种养大户”的保单质押贷款管理模式。该农村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方式主要是由涉农金融机构、负有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农村享受国家及当地财政政策性资金扶持的粮、棉、油种植和生猪养殖大户三方联动,通过涉农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签署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贷款承诺、保险公司实行政策性保险、种养大户承诺保险理赔款直接金额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三方协议”后发放保单质押贷款。该模式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带来的信贷风险,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放贷信心,落实国家扶持政策,提高对种养大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突破信贷间接管理方式,创新“林权证质押+驻企信贷员”农户及林业企业贷款管理模式。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信贷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在试点区县(市)实行以林种农户和林业企业林权证质押给涉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模式,贷款期限与林种生产周期相匹配,同时对于大额林种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可派出信贷员驻扎企业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小额林种贷款实行信贷专管员分片管理,监控信贷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林种资金链断裂,确保林业生产平稳健康发展。
(三)推广“行业协会(联保组织)+联保协议+内激机制”的农村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模式。该模式已在赫山区兰溪农村信用社试点成功,适合于全市同一产业集群的农村集镇农副产品加工和制造业,能有效解决农村小企业因规模小、起点低、有效抵(质)押物不足而导致贷款难和生产加工规模受到限制的突出问题。全市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今年要在全市产品有销售市场、同一产业集群有一定规模的农村小企业集散地大力推广该模式。如资阳区李昌港制鞋业、赫山区沦水铺包装产品制造业、桃江楠竹加工、安化黑茶加工、南县和沅江的水产品加工等特色行业,在调查论证后,要积极推广。
四、试点步骤
(一)确定试点区县(市)。试点区县(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区县(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当地金融生态环境良好,金融机构前期创新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试点基础扎实。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资阳区和桃江县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区县。
(二)方案制定和实施阶段(2009年3月-2009年6月):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指导试点区县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指导试点区县按照试点方案稳步推进创新试点工作,市金融证券办负责市级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7月-2009年12月):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根据创新试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方案。
五、配套措施
(一)加大试点区县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调剂2亿元支农再贷款,专项支持参加试点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对涉农银行机构优先开办商业和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对创新试点成绩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
(二)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银监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改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试点区县政府要逐步建立粮、棉、油、生猪养殖的农业政策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对涉农贷款发放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二是逐步建立完善农业担保体系。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三是降低抵押、担保等中介收费。试点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农村中介服务,特别是对动产、不动产及林权抵(质)押中介收费办证期限要与农业贷款及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不能强制性的一年一定,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户与农业企业经济负担。
(四)进一步改善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试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涉农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大力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提供全面、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同时,试点区县要继续大力推进信用区县、乡(镇)、村建设。各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多方合作、服务外包等模式重点安排试点区县的POS、ATM等支付服务终端机的投入,逐步扩展和延伸支持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
(五)部门联动,加强指导。建立创新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与评估。针对试点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形成推动创新试点工作合力。市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与市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部门共同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推动创新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力求创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