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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县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体确认
1.扶持范围。在本县工作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地在本县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失地农民和残疾人,在本县范围内自办或领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2.确认办法。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主体由县创业办负责认定。创业主体向县创业办提出申请,填报《县全民创业主体确认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合法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证等)复印件,无证件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填报创业审核备案表。申请减免有关费用的,填报《县全民创业费用减免申报表》(附件4)。
3.扶持期限。文件有效期内,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扶持期不超过5年,其他创业人员扶持期不超过3年。
二、创业扶持
(一)创业贷款与贴息
在扶持范围内的创业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在本县范围内创业,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
2.在省扶贫点村及项目相关联的村内,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农产品加工及营销,且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农户和专业户,可向县扶贫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3.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信誉较好的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其创业主体是农民的,可向县财政局申请10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4.向县信用联社申请创业贷款。
(二)费用减免
1.减免内容。根据文件精神,我县共对创业主体减免28项费用(见附件4)。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县全民创业费用减免申报表》(附件4),凭《创业主体确认表》和《费用减免申报表》,在办理相关证照(办证流程见附件6)和缴纳有关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时享受相关费用减免优惠。
(三)税收优惠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县内创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工业经济的奖励办法》执行。
1.实施主体
⑴落实新办工业企业(均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在本县另选址新上项目税收扶持政策,由县工业局牵头,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配合。
⑵落实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税收奖励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配合。
⑶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县残联牵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配合。
⑷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由县招商局牵头,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共同配合。
2.申办程序
(1)每年度末,由符合税收优惠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条件的创业主体向相关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建立初选台帐。创业主体申报享受优惠和奖励政策,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其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的,须提供科技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2)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对申请税收优惠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创业主体进行审核,初步认定其是否具备资格后,报县创业办,由县创业办统一建立台帐。
(3)县创业办将审核情况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县创业办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意见,为创业主体兑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创业手续办理及其管理和有关待遇
1.办理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提前退休)创业审核备案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创业期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后续管理的依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提前退休)创业审核备案表》分别到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离岗、保险的相关手续。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编制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创业。提前退休创业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提前退休)创业审核备案表》到县人事局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审核备案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备案。辞职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凭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的备案手续,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辞职创业人员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
2.人员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现实表现和创业状况。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按国家工资政策参加本人档案工资晋升。创业成绩突出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岗指标。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嘉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须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并与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一同参加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档案工资晋升的依据。
(2)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扶持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参照辞职创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本人不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与原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备案。
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在本县范围内创业,创造税收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创业者本人提出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兑现奖励。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创业人员的工资(含津补贴)、奖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的享受,按离岗创业、提前退休创业、辞职创业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体规定详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待遇一览表》(附件5)。
四.创业环境
每年由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效能办、优化办对纳入全县优化经济环境公开测评单位和涉及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服务的乡镇区、农林场开展效能监察。把效能建设、优化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为推动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