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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信息系统,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部署我省“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软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信息数据的纸质采集工作,为下一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推广使用打好基础,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有关法规政策采集登记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集中采集、逐户登记、逐人登记的原则。
(四)信息采集与清理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息采集范围对象和内容
全县2011年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采集地点
(一)城关镇的低保对象到各社区、各主管部门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无主管部门的破产改制企业低保对象到原单位所在社区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其他乡镇的城镇低保对象到所在乡镇民政办进行数据采集。
(二)农村低保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数据采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到所在敬老院进行数据采集。
(三)各农林场所的低保、五保对象到所在农林场所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
(四)重病和重残低保、五保对象,由工作人员上门采集。
五、信息采集过程中的重点核查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明显有抚养、赡养能力又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2、因赌博、参与地下“六合彩”、吸毒和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3、已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有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参军、死亡等);
4、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参加工作人员,或子女已成年(18周岁)有劳动力,可以正常就业(因病或因残不能参加劳动除外)的;
5、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自费学校就读的;
6、举家搬迁户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
7、家中有汽车(含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电脑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8、有住房现又自建了私房,或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或有1套住房又自购了一个商业门面,或近3年内现有住房装修标准达10000元以上;
9、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10、在就业年龄内(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因病或因残不能参加劳动的除外);
11、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12、2年内未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年检、年审手续的;
13、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人拿财政工资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
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人拿退休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金,其人平收入超过城镇低保标准线的;
16、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自购了门面经营,或租用两个门面经营。
1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一人独资或与他人合伙经营股份公司或工矿企业的。
(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家庭除自住房屋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属必需生产设施的物品外,还拥有空调、消毒柜、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电动犁田机等高档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2、因有赡(抚)养能力的法定赡(抚)养人员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有劳动能力但因懒惰造成家庭困难的;
4、因赌博、参与地下“六合彩”、吸毒和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6、因建房(因灾造成倒房、危房或移民建房的除外)等重大投资或操办婚丧喜事造成生活困难的;
7、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两年内未到乡镇政府、民政局办理低保年检、年审手续的;
9、现任村支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农村五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有女儿且其具有供养能力的老年五保对象(二女老年人禁止纳入五保户,生活确实困难的纳入农村低保);
2、有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且其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未成年五保(18周岁以下)对象;
3、有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且其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残疾五保对象。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信息采集和清理核查从2011年7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前)。
县民政局在电视台作好专题宣传;各乡镇村(居)委会、城镇各社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集中地主广泛张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信息通告,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知晓信息采集事宜和完成时间。
(二)信息采集和清理核查阶段(7月15日-8月25日)。
1、填写表格。已享受2011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全家人户口薄和低保证等资料到规定的信息采集地点,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查阅资料和询问家庭情况,填写家庭信息采集表和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其中,家庭信息采集表每户一张,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每人一张。同一户的家庭信息采集表和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装订一起。
2、审核资料。信息采集工作人员比对低保证和全家人户口薄,通过听、查、看、访、问的调查方式,对低保和五保对象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情况进行登记(见附表2)。
3、公示督促。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8月25日前未到规定的信息采集地点办理信息采集的,各村(居)委会、社区或部门要进行公示,督促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及时办理信息采集。
(三)汇总上报阶段(8月3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对信息采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并对信息采集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信息采集成功的登记人员花名册(附表2)和清理核减人员花名册(附表3-4)统一汇总,于8月30日前一并上报县民政局。相关表格要有乡镇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用U盘上报。
(四)检查审定阶段(9月10日前)。民政局工作人员按各自联系乡镇,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其中,城关镇各社区由民政局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指导(人员安排见附表1)。社会救助局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党组研究审定。
(五)信息录入阶段(9月30日前)。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信息数据录入培训会议,城关镇的低保对象由各社区、各主管部门集中时间统一录入;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由乡镇民政办集中时间统一录入;各农林场所的低保和五保对象由所在农林场所低保办公室集中时间统一录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各单位低保办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大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力度,务必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知晓信息采集事宜和完成时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细,我局已将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重点,信息采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民政办目标考核主要内容,也是今后民政资金和工作经费分配的依据之一。各乡镇民政办和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一是必须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领导小组,集中安排时间抓实抓好。三是要逐级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分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实效。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民政办和各部门低保办公室,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如期完成。对因工作不到位,致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信息采集不成功而停发低保金和五保金的,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