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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发整顿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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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发整顿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规工作成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区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区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使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区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选矿、冶炼行为。各部门要按照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开采、证照不全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随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严重超设计规模开采、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申报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关闭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为顺利完成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选矿、冶炼行为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四项工作:一是全面清理核查证照不齐全矿山。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环保、工商、水利、公安、电力等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本部门所发放证照的矿山企业(包括温泉、地热企业)予以登记造册。二是加大对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我区招拍挂出让计划的清理力度。符合出让条件的,加快准备出让资料,于2011年12月底前招牌挂出让;批复计划满两年未出让的,将取消该出让计划。三是加快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换证进度。按照国土资的要求,全区所有矿业权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企业要加快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延续登记的,提请登记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四是核查处理2010年度矿产卫片疑似图斑,全区共有8处疑似图斑,坳上镇政府3处,岗脚乡5处。各部门要对8处疑似图斑按照矿产卫片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到位。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按照国土资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严格实行监督管理,明确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要求,强化资质管理措施;对已获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加大对按批准设计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储量年报制度,加强地勘队伍的监管,规范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的编制,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各类储量报告,每年3月底前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年报,6月底和12月底提交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帐。依法处置不能转采的煤炭等商业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对既不能纳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销的探矿权由政府出资按照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44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机制、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稳定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超深越界开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报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根据全区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速度、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贯彻落实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实行归口管理,强化以证管费制度,取消征收委托,加大稽查力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开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清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执业行为。建立区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由政府主导进行战略储备。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制定全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的地质找矿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备(见附件2)。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按照“优势资源向优秀企业集聚,战略产业向战略资本靠拢”的思路,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柿竹园、玛瑙山、红旗岭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大战略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加快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和绿色矿业建设,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矿地和谐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突出资源效益,提高产能和延长服务年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推进优势矿产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实现我区矿业经济加速转型升级的目标。

(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反应迅速、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落实各单位的相关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发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深入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市矿山企业电力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会审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变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对钨、锡、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监控。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表率和带头作用。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监管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从2011年5月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2011年6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包括清理核查证照不齐全矿山情况及台账、清理2006年省厅批复我区招拍挂出让计划情况及台账)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区政府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指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地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2012年2月5日前,各乡镇和区职能部门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区整规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4月30日)。2月15日至2月20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对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市两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检查不合格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在2月25日前整改到位。2月26日至2月29日,区政府组织复查组对上轮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实施问责。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3月1日至3月20日,做好迎接市政府验收。4月1日至4月30日,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从各主要职能部门抽调。乡镇政府是本辖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将此项行动纳入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为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乡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区整规办;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月报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整规办。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全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1)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创建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持过期采矿证继续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随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参加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入股办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加强对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公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定关闭的矿山,各相关部门不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证照的,要给予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意包庇的,对整顿关闭矿山、非法矿山私自供电、供火工品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审查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审查新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严肃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本级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非煤矿山。

煤炭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组织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评审;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严肃查处煤炭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本级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煤炭矿山。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矿山企业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把好立项审批关,优化矿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

国资委负责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深度整合。

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以及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牵头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供电、转供电行为。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按要求,对矿山企业实施供电和停止供电,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持过期证照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2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矿山,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督促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温泉、地热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办理完善采矿许可证手续。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责任人。协助维护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区块正常的矿业秩序,确保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积极配合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不反弹;对未设置采矿权标识牌、井口标识牌或整合后不利用井口的,按照“六个不留”的要求关闭到位;加强对矿山风井的监管,确保其只用于通风,不运输矿产品。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协助相关职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及时调处因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引发的纠纷。严格落实矿山动态巡查制度,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区政府报告。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公告公示和电话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矿产开发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部门将要针对重点矿区、重点领域挂牌督办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启动通报约谈制度,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约谈。强化督查通报机制,区整规办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将每月通报一次。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20日前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到省、市政府对我区检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实行责任追究。健全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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