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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为改进我区城区能源结构,解决城区燃煤锅炉和窑炉环境污染问题,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城区“城市管理提质年”活动和民生“100工程”,区政府决定,在我区城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统一标准、落实到位”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全面优化我区能源结构,着力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依法全面取缔我区建成区燃煤锅炉和窑炉,提升形象,保障市民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部署,对已建成的燃煤锅炉和窑炉依法取缔,即在2011年12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内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名单详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彭生智任顾问,区政府副区长欧阳海波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黄泽红、环保分局王健堂、区城管局罗情华、区纪委监察局左海球任副组长,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城管执法支队、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区信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法制办、工商分局、电业局、郴电国际、市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由王健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区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审理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中的诉讼案件,并提供司法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为依法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提供治安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不稳定因素;维护职能部门对违规新建、使用燃煤锅炉和窑炉单位强制执法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专项行动中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指导责任主体单位做好专项行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助争取节能项目资金;对城区内新建使用燃煤设施的项目依法不予核准、备案。
区经信局:负责督促有改造任务的工业企业按时完成清洁源改造工作,做好相关企业的稳定和筹集改造资金工作;负责协助争取节能项目资金。
环保分局:负责城区环境监管和专项行动的协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对依法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城管执法支队:负责对违规新建和使用、限期不改的燃煤锅炉和窑炉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市建成区燃气管网配套建设规划,完善供气设施,确保燃气供应。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会同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制定锅炉和窑炉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有关奖励和补贴规定。
规划分局:负责城区燃气管网及住宅小区配套燃气管网等规划审批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负责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审核与解释工作。
工商分局:对获得燃煤锅炉和窑炉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排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配合环保部门实施清理整治;对列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时,未提交排污许可证的,暂缓通过年度检验,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中的群众来访、投诉,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区直管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各类燃煤锅炉;督促医疗机构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清洁能源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协调城区各类学校及下属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清洁能源工作。
电业局:负责对燃煤锅炉和窑炉改用电能单位提供用电技术服务;对不执行改造任务的单位采取限电等措施。
郴电国际:负责对燃煤锅炉和窑炉改用电能单位提供用电技术服务;对不执行改造任务的单位采取停水、限电等措施。
市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对燃煤锅炉和窑炉改用天然气提供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12日—19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重要意义,营造全民参与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0日—2011年12月14日)。按“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2011年7月29日前对使用燃煤锅炉和窑炉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各责任单位制定改造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和窑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5日至31日)。2011年12月15日至22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12月23日至31日,对未自行拆除第一批燃煤锅炉和窑炉的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我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区“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和主管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全面落实工作要求。区直及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负责、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确保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区调整能源结构的重大意义,并在新闻媒体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人人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适当补助。按照“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按要求完成取缔锅炉或窑炉工作,且原燃煤锅炉或窑炉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责任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城管执法支队共同制订。市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要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煤改气工程提供优惠政策,主干管接驳费按既定标准的1/3收取。
(五)严格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环保、城管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并问责。各责任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计划完成取缔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取缔工作并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逾期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并依法处罚;对拖延、抵制或拒绝取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篇
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3月24日-4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取缔“十五土小”违法企业暨拆除小燃煤锅炉(10吨/时以下,下同)低空排烟设施、小烟囱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使全县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使用已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十五土小”企业和“新六小”企业。“十五土小”企业是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选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企业;“新六小”企业是指: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企业。
(二)在国道104线、国道220线及省道248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集中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清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锅炉、茶水炉、炊事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全县范围内依法允许保留燃煤(油)设施的监管,直至彻底消除冒黑烟现象。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24日—3月28日)。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此次专项行动清理取缔范围的业户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9日-4月5日)。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向辖区内的“十五土小”业户和安装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的单位和个人下发自行拆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自行拆除的,将免予处罚;未能自行拆除的,各镇(街道)以本辖区为单位组成集中取缔工作组,环保、公安、工商等单位密切配合,依法进行集中强制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6日-4月10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5月份由市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成果逐一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相应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展开整治工作;县发改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进行界定;县公安局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立案侦查;县质监分局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排查“假冒伪劣”生产企业;县工商局依法注销或吊销取缔关闭对象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罚;县供电公司对取缔关闭对象实施断电措施。县电视台和信息(新闻)中心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跟踪报道。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度检查。县环保局要强化协调调度,及时汇总通报专项行动情况。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察,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