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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治理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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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治理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国土、煤炭、安监等七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好我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结合我县煤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从根本上扭转我县目前较为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应大部分煤矿业主要求,我局特成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包括刘学生、杨嵩、孙益军、冯毅、孙晖、贺高飞,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可向上述人员咨询相关技术问题。

三、整顿范围

根据我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在各矿发现的问题及1月30日至2月1日省局第九督查组到我县煤矿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按照《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湘煤行管〔2010〕35号)中规定的停产整顿煤矿条件,经过排查摸底,我县停产整顿煤矿为:椒板溪煤矿、天星堂煤矿、天舒煤矿、桐坪井煤矿、半坡煤矿、振兴煤矿、朝沟坨煤矿、长兴煤矿。3月1日,我局已向上述8对矿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名单已于3月2日上报了县人民政府。

四、整顿内容

见附表。

五、工作步骤

1、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各矿自收到《停产整顿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顿,矿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成立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制订出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整合矿井必须形成统一的企业主体,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生产系统,制订出具体的整合方案。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编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成立停产整顿整改工作领导机构;

(2)矿井目前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订整改内容、整改工程量,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

(4)井下整改项目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提交整改申请,整改治理隐患

各矿在制订好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后,在3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整改报告,随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一同上报,方案经我局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整改工作。停产整顿期间各矿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建立矿灯翻牌制度,所有矿灯必须统一管理;

(3)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4)上级如有培训通知,立即组织各类人员参训;

(5)按照技改要求,购置设备或设施,特别是“三条生命线”设备设施,重新修建地面职工宿舍、学习室、洗澡堂、食堂、办公室、抽风机房、压风机房、充电房、机修车间等房舍;

(6)对井下所有盲巷、废巷进行密闭,对暂时不用巷道必须打上栅栏,并悬挂好警示牌;

(7)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用井下电缆进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非阻燃电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绞车、局扇、开关等机电设备;

(8)更新图纸;

(9)建立隐患台帐。

3、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

我局将根据各矿所制订的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结合技改工作要求,制订出严格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另行文件下发。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三级检查”,煤矿自查自验基本达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查(国有煤矿可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查),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报国土、煤炭、安监、公安部门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快捷、便利”的原则,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停产整顿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签字确认,方可恢复施工或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继续停产整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验收:

(1)技改初步初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

(2)整合矿井未形成统一企业主体,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生产系统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

(4)未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

(5)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验收时,各矿必须提供以下基础资料查阅: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原件;(2)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图纸等资料;(3)隐患排查治理台帐;(3)出入井人员登记;(4)安全会议记录;(5)瓦斯检查“三对口”数据;(6)测风记录;(7)井下电缆产品说明书;(8)职工工伤保险原件;(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10)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1)2010年度救护协议原件。

六、工作要求

1、各矿必须认真对待本次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要根据我局制订的整顿内容,结合技改要求,仔细研究制订本矿的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制定好整改内容、整改措施,落实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未完成技改工程的,要按照技改要求,购置设备,修建地面房舍,确保停产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本矿存在问题不正确对待,不积极整改的,停产整顿到今年6月底;对本矿存在问题不认可,采取回避对抗态度的,停产整顿到今年12月底。

2、停产整顿期间,由我局暂扣各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待验收合格后,发还上述证件。

3、各矿必须认真按照本矿所制订的整改方案和技改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必须在技改区域范围内进行,坚持“先人员后条件,先地面后井下,先设备设施后井巷工程”的整改原则;严格核定下井人数,每班下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每班必须有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并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4、严禁从事与整改无关的作业,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停产整顿期间,凡是发现发现擅自组织生产或施工行为,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并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停产整顿期间,各矿矿长非经批准不得外出;驻矿安监员要充分发挥驻矿监管作用,既要监督煤矿整顿整改工作,又要严防所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施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