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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违法采伐治理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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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违法采伐治理行动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8月16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今年8月20日至12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整治。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矿种:铅、锌、铜、钒、钼。

(二)重点区域:吕家坪镇、江口墟镇、郭公坪乡、黄双乡。

(三)重点对象: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鑫海钒业有限公司、怀隆矿业有限公司、郭公坪铅锌矿、宏发铜矿、吕家坪镇铜矿、尧市重晶石矿。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广电局及23个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的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8月18日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必须对整治矿山是否超深越界进行自查,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国土资源部门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2、矿山企业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矿山工程进行测量,并出具由相关人员签字的《测量鉴定意见书》和《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进行登记造册。

3、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超深越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摸清超深越界矿山名单,实测超深越界程度,并登记造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相关部门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5)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2、对保留的超深越界情节轻微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产整治,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11月底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示制度。对矿山范围进行公示,并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牌,矿山企业应出具守界开采承诺;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7、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乡镇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超深越界开采进行专项整治是针对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做出的重要部署,是规范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整治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财政部门要保证整治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从国土资源收入中列出专项,纳入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部门要加大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及时调度和通报全县各乡镇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采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