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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2008年11月份起提高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标原因
这次提高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我县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999年制定出台的,当时,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镇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43元,其它乡镇117元,至今已10年有余。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增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因而我县现行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城镇居民困难群众生活的需要。二是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近日,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要求,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这样,全县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由1999年的143元提高到今年的173元。达到省里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元。三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量逐年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逐年加大补助力度。
二、基本原则
1、确保控面提标,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提标中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严把进口,打开出口,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在控制保障人数的基础上实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现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进行逐户逐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于需新纳入的低保家庭,认真进行审核﹑评议﹑审批,做到以家庭为单位纳入。
2、保证资金落实。今年全县截止到8月末共筹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823万元。(其中县级匹配219万元,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2604万元)。
3、维护社会稳定。此次提标责任重大,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持社会稳定。
三、提标时间
自2008年11月份起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按月人均160元执行。
四、方法和步骤
(一)拟定提标标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对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调查摸底,县民政部门根据新拟定的低保标准,对现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人群进行严格筛查,摸清底数,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要以家庭为单位,逐户登记造册。
(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县民政局要按县政府颁布的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核定现有低保家庭的月补助额度。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已在调查摸底阶段登记造册的新增人员和新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并按要求进行评议审批。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好新增人员所需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是今年我县低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当前工作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设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解放思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