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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我县林木资源,明晰管护职责,规范管护秩序,强势遏制和严厉打击滥砍盗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击对象
1、滥砍盗伐林木资源行为;
2、乱收滥运木材行为;
3、损坏、破坏树木行为;
4、其它直接或间接损毁、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二、实施办法
1、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护林公约,设立保护林木资源宣传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林木资源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同滥砍盗伐和其它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
2、林木资源管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党委书记对辖区内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是林木管护的具体责任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林业部门是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创林木管护的良好环境。
3、各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是林木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各村要成立林木管护领导组织,支部书记(村长)既是第一责任人,也要具体抓,要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护林组织体系,成立以治保主任任队长,村民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和林权所有者为成员的村级护林队,日夜巡护。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管,自家的树自家看。同时,各乡镇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村(组)干部工资、奖金挂钩。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内树木全年累计丢失10立方米以上,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村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去村支部书记职务。
4、森林公安队伍要切实履行查处、打击滥砍盗伐行为的神圣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对滥砍盗伐案件的查处力度。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上级督办的案件,做到接一件,查一件,结一件。特别是对团伙盗伐和林权所有者滥伐案件,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对构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不姑息迁就,降格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案件侦破不力,徇私枉法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涉林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否则,将对森林公安各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工作问责。年内涉林案件发案率不减,打击不力,林木资源破坏严重,滥伐盗伐势头扼制不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对事涉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进行调整。
5、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的管理,严肃木材加工厂的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不具备规定标准的坚决不批。要对木材加工厂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管,进出木材实行登记、打检木号印制度,无检木号印的木材一律视为非法收购木材。对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的加工企业要严厉打击,查封和取缔,从根本上堵塞非法木材销售渠道。
6、县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接到举报和发现非法运输木材的,按照法律规定,要及时盘查处理,坚决堵住非法运输这个关键环节。
7、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要分片包保,落实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信息接收,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处理到位。对案件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徇私枉法,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者,要对站长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够成刑事案件隐瞒不报,避重就轻的,对责任人按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理。
8、各国营场(圃)要加强本辖区林木管护工作,场长(主任)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护林队员分片包保,制定严格的林木管护工作责任制,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合同,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国营场(圃)的林木管护工作定期实地检查,发现滥砍盗伐严重、管护不力的,要追究场长(主任)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职或给予撤职处分。由于护林员管护不力,导致林木资源破坏严重的,要调离护林队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护林人员,要开除林业队伍。
9、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大队要切实肩负起督查、督办涉林案件的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对案件查处不力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追究责任,够立案的要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10、要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深入发动群众,广辟情报信息来源。各乡镇、村要设林木管护工作情报员,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和保护。
11、要严肃森林案件上报纪律。各乡镇、各林业站、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在涉林案件发生第一时间内,要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刻赶赴案发现场,立案侦查。对有案不及时报告、接警不立即出警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12、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对涉林刑事案件从严、从速处理,绝不能降低量刑标准。
13、县政府要把林木管护工作作为对各乡镇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滥砍盗伐,林木资源破坏严重的乡镇进行严肃督查和限期整改。因领导不力造成滥砍盗伐严重的乡镇,全年累计丢失树木50立方米以上,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乡镇,并对主要领导实行工作问责,建议调整主管领导的分工,对不负责任的林业站站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