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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长客专、金温扩能改造工程是国家铁路重点建设项目。它们的建成将加快我国铁路快速客运网络的形成,提升铁路通行能力,大大缩短铁路运输时空距离。同时,对于优化我市交通布局和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持续发展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为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保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关于《杭长客专、金温扩改、九景衢铁路、杭黄客专、宁波铁路枢纽征迁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沿线各镇乡(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区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总协调;发改、国土、农林、城建、规划、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努力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二)铁路建设项目公司按照业主职责和协议规定,做好征迁有关配合工作。
第二条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依据
(一)《杭长客专、金温扩改、九景衢铁路、杭黄客专、宁波铁路枢纽征迁工作实施意见》;
(二)《关于公布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区政府有关抄告单;
(六)市铁路建设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
第三条征迁工作要求
(一)征迁工作按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
(二)沿线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征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市区抄告单通知要求,组建征迁工作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依法征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被征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听取被征迁权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被拆迁者的临时过渡方案,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三)区指挥部要认真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协助沿线各镇乡(街道)妥善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与省、市指挥部和项目公司协调,按征迁协议和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征迁补偿费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和数量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按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
(1)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他屏障性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他屏障性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2)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拆迁。新建铁路经过人口稠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置换工作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会同区指挥部和沿线各镇乡(街道)负责。
(3)新建铁路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4)未涉及的参照杭长客专市指挥部《关于杭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拆迁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
包括设计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大三改”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
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各镇乡(街道)等成立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大小三改”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2、房屋拆迁规划安置用地数量
安置用地数量原则上按1:1控制。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3、房屋拆迁数量
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各镇乡(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等进行共同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或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与区指挥部和沿线各镇乡(街道)协商一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丈量,确定数量。
无法改变功能而需征迁的环境敏感建筑物,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各镇乡(街道)联合调查确定。
4、地上地下构建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
必须拆除或迁建的地上地下构建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和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地上地下构建物和地面附着物由铁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各镇乡(街道)及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对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签认。
第五条征迁补偿政策和费用支付
(一)征迁补偿政策
1、根据铁道部、省政府关于省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为依法据实。依法,即补偿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据实,即补偿额按实际发生的征迁数量与补偿标准计算,并经投资各方确认后列入概算。
2、具体征迁补偿标准按我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涉及未有具体规定部分,而实际存在且与征地直接相关的一些补偿项目和费用(例如特种经济种植物和养殖物等),由具体项目公司与区指部和沿线各镇乡(街道)指挥部协商确定。
3、征(占)用林地的补偿
征(占)用林地,由项目公司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施用。补偿标准按政府政策规定执行,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或权益人签订。
4、征(占)用水域的补偿
征(占)用水域,由项目公司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施用。大中型水利设施损坏原则上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重建经费。
5、地上地下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按我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据实支付。
6、夹心地、边角地、拆迁安置用地和小“三改”用地的补偿
权属地方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边角地,由项目公司按只补不征原则,按1.5万元/亩予以补偿;
权属地方而又无法耕植作业的夹心地、边角地,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红线内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及夹心地、边角地和环境保护敏感区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小“三改”用地按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7、五线搬迁补偿
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光缆等五线迁移由权属单位自行提出搬迁方案和预算,由省建设指挥部确定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8、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按照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及开发建设成本,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9、拆迁工业企业补偿
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
对被拆迁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及地面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根据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并签订协议后予以补偿;
被拆迁工业企业生产设备,由被拆迁工业企业自行搬迁,所产生的搬迁费用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签订协议后予以补偿。
如拆迁企业确需新增生产用地,按照土地出让招、拍、挂程序进行。
10、农户拆迁安置配套设施补偿
农户拆迁安置涉及的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的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由项目公司和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与沿线各镇乡(街道)协商,据实支付。
11、借用土地补偿
工程施工临时借用土地,由项目公司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制订复垦方案和签订临时租用土地协议,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施用。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借地租金由项目公司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支付。
12、征地规费和规税的缴纳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用地报批必须缴纳的规费、规税由项目公司负责缴纳。
13、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保障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缴纳。
14、擅自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构)筑物、种植农作物和苗木、养殖水产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费用支付
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与省统征办签订征地总协议,并配合做好征用土地的报批工作,待省统征办拨付的征地补偿费到账后,按签订征地协议条款及时予以拨付。
第六条征地拆迁工作的奖励机制
(一)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征迁工作突出的征迁部门、沿线镇、街道、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二)要依法征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被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听取被征迁权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落实好被拆迁者的临时过渡方案,以及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为确保工程建设,对拖延或拒绝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征用土地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发出征地或拆迁期限通知书;对拒征拒拆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阻扰征地拆迁工作或煽动闹事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