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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因学生小饭桌用餐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急性肠道传染病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一、学生小饭桌定义及范围
学生小饭桌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仅为20名以内(含20名)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二、成立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食药监局: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会同所在街道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申请审核及开办条件的现场核查。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备案公示汇总表(附件三)和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教育局: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负责对辖区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将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要求及应遵守的规定宣传到位,并向食药监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公示栏,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示由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分类做好引导学生及家长科学选择学生小饭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学生小饭桌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学生小饭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学生小饭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负责对对辖区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会同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申请审核及开办条件的现场核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街道、药监、教育、卫生及相关部门联动制度,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使学生小饭桌真正纳入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小学生饮食安全。
四、学生小饭桌备案与公示
(一)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经所在街道盖章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学生小饭桌开办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表》(附件一)。
2、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承诺书(附件二)。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按照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放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备案有效期为半年。每学期开学30日前,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办理。
(五)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证明由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作,载明开办人名称、联系方式、加工场所地址、面积、就餐人数、学生来源、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内容。
备案证明编号格式为:建学餐备字+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六)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小饭桌备案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
(七)区教育局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示由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五、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当每学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并及时通报。
(二)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小饭桌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
(三)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四)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应督促小饭桌开办者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病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封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及时开展抽样送检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