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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县海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海洋环境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检查内容
海洋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沿海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沿海企业超标排放、倾倒垃圾等违法排污;入海排污口设立及污染物排放;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开发带(区)环境保护;沿海渔业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海上石油开采、码头与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
任务分工
县环保局: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组织实施;负责海洋海岸工程及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汇总分析自查结果,起草全县的自查报告,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涉海工程及沿海开发带(区)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海洋污染防治投资情况的检查。
县农牧水产局:负责入海农业面源污染情况、沿海渔业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海岸开发利用及人工海岸状况的调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等情况的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南戴河管委:负责沿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生活污水、垃圾向海域排放情况的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对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旅游局:负责船舶污染及防治情况的检查。
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9年8月底前)。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各部门认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参照《海洋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提纲》,形成自查报告。
(二)接受省复查阶段(2009年9月1日至30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自查中发现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做好准备工作,接受省检查组的检查。
(三)接受国家核查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31日)。在做好自查和省复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家对我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核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相关部门都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并对“十一五”以来本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及成果进行总结。总结及本次执法检查的结果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作为重点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提高环境意识。要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污染海洋环境及破坏海洋生态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提高全民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
(六)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的分工负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确保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