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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12年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原则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严格宅基地选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安排宅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设住宅,鼓励村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并依法转让给本村缺房户。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坚持宅基地审批“三榜公布”、“四到场”制度,切实维护农村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宅基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土地利用现状“二调”图中村庄内的空闲地和原有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审批,不占用农用地指标;根据《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农村村民住宅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定,占用未利用地建设住宅的,由县政府审批;确需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在耕地达到占补平衡后,由县政府审批。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符合住宅搬迁条件的,要办理住宅搬迁手续。住宅已经建成并符合建房条件的,要及时完善宅基地手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宅基地。列入新民居建设范围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确需建设住宅且符合新民居建设规划的,由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程序审批。镇大杖子村、三杈榆树村、土坎子村、河南村、逃军山村、前庄村、拉马沟村等列入县城规划区的,建设住宅要严格选址,原则上要使用村内空闲地,并由县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设住宅的,应符合公路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交通部门出具意见。宅基地经批准后,不符合政府建设项目条件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征收手续。
(五)严格宅基地标准。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禁套大院现象发生。
工作步骤
(一)预报阶段(2012年5月30日至6月10日)。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要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同时,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站)要到现场对公布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填写村民讨论意见书和村级预报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站)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填写乡级预报表,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二)审批阶段(2012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各乡镇预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结合各乡镇人口情况,制订各乡镇宅基地审批指标计划。召开全县宅基地审批工作会议,详细部署审批工作,强调审批纪律、审批原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并下达各乡镇宅基地审批指标。指标下达后,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站)要实地丈量宅基地,并现场定位,填写宅基地申请表,公布上报名单。宅基地申请表要经逐级审核,并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宅基地审批工作组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公布批准名单,相关费用收缴到位后,下发《农民个人建房准建卡》。宅基地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站)现场放线划界。村民按划定的界线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落实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宅基地审批工作组,负责全县宅基地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工作组要深入实地查看,进行现场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流程方便、快捷、高效。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站)要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条件审核,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宅基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批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打击非法建房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私自改变用途进行经营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同时,各乡镇要加强巡查,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对制止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收费,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按15元/平方米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耕地开垦费。同时,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