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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这次普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摸清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大都市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目标
(一)通过普查,建立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二)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三、普查对象及内容
(一)地区所有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均是普查对象。
(二)对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协调驻地区中、省单位对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
(三)对地区各级、各类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四、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段先念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文物局具体协调、指导。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文物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文史馆、市地方志办、建工集团、城投集团、旅游集团公司、市供销联社、市物资总公司、市工业联社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1.成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协调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
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文物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
(副局长)
市文物局副巡视员
成员:由市文物局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市教育局、市档案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1)具体组织协调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2)组织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和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3)组织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普查资料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2.成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市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管理处处长
常务副主任:博物院副院长
副主任:市民委(市宗教局)宗教处处长
半坡博物馆副馆长
以及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档案局、市民委(市宗教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事变纪念馆、八路军办事处纪念馆、市钟鼓楼博物馆、市文物交流中心等单位的主管领导。
成员:由市属各博物馆业务人员、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组成。
工作职责:
按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和规范》,尽快掌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软件,指导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并对文物系统以外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
普查项目办公室设在博物院。
(三)部门分工
1.市文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重点做好市属文博单位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各行业(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2.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等单位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文广新部门做好辖区内国有图书馆等文化单位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文化厅做好省图书馆、美术馆等单位收藏的古籍、书画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档案馆做好辖区内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档案局做好省档案馆等收藏单位收藏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教育厅做好中、省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教育局做好区县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并协调省国资委做好中、省驻国有企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国资委做好区县国有企业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7.市金融办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中、省驻国有金融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8.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史馆、市地方志办等市级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做好省党史研究室、省文史馆和省地方志办等单位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9.其他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1.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做好本辖区内其他非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布置阶段(2012年5月7日-15日)。安排部署我市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各相关单位成立自己的普查工作机构,为普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为普查实施阶段(2012年5月15日-7月15日)。各文物收藏单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和规范》,对各自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填写普查表,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为整理汇总阶段(2012年7月15日-7月31日)。组织人员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第四阶段为普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组织专家对全市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普查经费
市市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各区县(管委会)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史等行业和部门的普查经费,由各行业、各部门自筹解决。
中、省驻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经费由各部门、各行业自筹解决。
七、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认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动员各种力量,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各部门、各行业要成立专门的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本部门、本行业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信息报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
(三)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协调一致,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经费和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市财政局要做好普查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普查单位在7月15日前将《普查单位登记表》、《文物登记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文物图片的文本和电子文件上报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