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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新农村建设统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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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新农村建设统计方案

为客观反映全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关于开展第二批百村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有关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市统计局将对第二批百村富民工程和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实行统计监测。凡涉及的村(居)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对居民收入实行月记账、季测算,年度进行新农村建设整体评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测评价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依据省统计局制定的新农村建设进程监测指标体系,做到标准统一。

(二)可比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纵向可测算一个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横向可比较不同地区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差异。

(三)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具有客观性、可量化的指标,既能体现监测评价指标的意义,又便于实际操作。

二、监测评价方法

(一)监测对象。新农村建设有关重点工作涉及的村(居),共188个村(居)。

(二)监测方式。各镇(街道)负责对重点工作涉及的村(居)进行月度记账调查,年度提供监测村(居)各项指标数据,然后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程度。

(三)监测周期。分村(居)收入调查每月进行1次,每月20日前上报;新农村建设监测评价体系每年填报1次,12月30日前上报。

三、监测评价标准

新农村建设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5个方面,选取25项指标,每项指标经过专家评审确定目标值。指标监测采用单项指标计算实现程度,即对每一项监测指标,分别计算本年度目标实际实现程度,然后进行综合计算,按照新农村建设指标体系的标准值,全面评价综合实现程度。

四、监测评价步骤

按照采集上报、重点抽查、联审核实和认定反馈的步骤进行。即调查数据由各村(居)上报到各镇(街道),由镇(街道)审核后通过网络上报市统计局;各种数据与上年对比,山区五镇增长幅度在5%以上,其他镇(街道)增长幅度在8%以上的必须提供增收依据。在此基础上对各镇(街道)进行重点抽查,然后召集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畜牧局和林业局等单位组成的数据联审小组进行联审核实,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后向各镇(街道)进行反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干部和村(居)两委干部要有专人负责填写和上报。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协调相关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量,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在人员、车辆和办公经费上提供有效保障,为监测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强化监测管理。一是搞好培训。市里将对各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监测指标的含义及填报方法;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辖区重点工作涉及的村(居)人员开展培训,及时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二是认真调查填报。各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如实填报监测指标实现情况,做到全面把握、如实填写、按时上报。三是科学分析。对各项监测指标,要开展科学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保证各项指标均能真实反映本辖区村(居)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收集汇总,做好各项统计和分析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四)搞好配合协调。重点工作监测涉及范围广、指标分类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在立足自身实际、严格按职责分工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强化协调配合意识,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准确提供和上报有关资料、数据,共同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监测评价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附件:1.分村(居)收入监测实施细则

2.新农村建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3.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示范区统计监测体系

4.新农村建设有关重点工作涉及的村(居)名单

附件1

分村(居)收入监测实施细则

分村(居)收入是新农村建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及时准确反映居民的收入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测范围

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有关重点工作涉及的188个村(居)进行收入调查。

二、监测方法

(一)调查组的抽选。调查村(居)抽出一个中等收入的居民组。居民组的确定方法,根据村(居)里掌握的各组收入情况确定。

(二)调查户的抽选。将抽中组的所有户按人均收入排队,相对应的家庭人口作为辅助资料累计编制成抽样框,根据确定的样本量(每村10户),采用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选出满足收入调查的小样本。

所需资料:抽中居民组所有户的户主姓名、人口数、人均收入。

抽选出的样本必须充分满足代表性要求,在95%的概率把握程度下,要求抽样误差系数不得超过±3%。

(三)调查方式。采用回忆式记账,每月登记一次。

(四)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居住情况、主要耐用品拥有情况、农村居民现金及实物收入、支出情况等。

(五)调查周期。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为一个调查周期。

三、调查户的认定与使用

各镇(街道)应于3月10前将抽选结果报市统计局,3月15前市统计局对各村(居)调查户代表性进行审核反馈后方可使用,同时将各村(居)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市统计局。

四、调查资料的采集与上报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辅助调查员进行督促指导,各村(居)辅助调查员要逐月认真收集、整理10个记账户的记账资料,每月13日前上报到所在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及时通过网络录入记账资料,每月20日前完成。

五、调查数据的认定反馈

市统计局每季度对监测村(居)的收入情况汇总计算一次,根据各村(居)上报的记账资料和增收依据,由数据联审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认定后反馈,未上报的当期收入为零。未列入调查的村(居)人均纯收入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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