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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全市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以夯实统计基础,建立长效稳定的基础规范化建设机制为目标,以监测考核为重要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村三级统计业务规范化监测考核体系,形成科学的统计工作机制,实现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流程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二、监测对象
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对象分市、乡(镇、街道)、村三级统计调查单位,包括“三上”企业和全部房地产企业、被抽样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等统计调查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2012年持续扩大合格、示范单位数量,延伸拓展至村级和限额以下统计调查单位。
三、监测内容
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内容包括统计组织、统计工作人员、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资料管理四个部分。各单位按照《市市级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办法》(附件1)、《市乡级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办法》(附件2)、《市村级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办法》(附件3)作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四、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按照千分制计算,分为合格和示范两个等次。被调查单位经市统计局考核验收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合格单位,95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示范单位。
五、监测措施
各被调查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积极申报,并上报自评表(根据专业性质分别报各业务科室)。经验收达到统计基础建设合格单位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季度监测通报办法,市统计局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一年内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合格单位资格;经验收达到统计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的,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再对其实施监测;二年后重新按照统计基础建设监测办法实施监测,继续申报创建。
达到统计基础建设合格及以上的被调查单位发生统计违法案件的,市统计局将取消其合格或示范单位称号;达到统计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的被调查单位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市统计局及有关方面可以取消其统计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称号,且二年内取消其创建统计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的资格。
六、奖励机制
市统计局通过建设单位自评和实地抽查方式,季度通报全市统计工作质量情况;年底将公布各被调查单位的监测结果,并予以奖励。
对统计基础建设推进不力,不按时进行申报,不实事求是进行自评,不按要求进行网上测评及报送资料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