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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依法促进全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海洋管理科和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海岸线巡查监管,有效监控我区海岸线、海域、海岛、滨海湿地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举报、查处和纠正海洋违法行为,实现对我区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依法管理和有效保护。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
海岸线巡查监管包括海域使用监管、海岛保护监管、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和用海设施改造监管四方面内容。
1、海域使用监管:未经批准非法围海建设养殖池、填海建设码头和虾池回填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行为;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行为。
2、海岛保护监管:未经批准在海岛周边海域进行填海、围海活动;未经批准在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是未经批准海岛采石、采挖海砂海泥、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其他未经批准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
3、海洋环境保护监管:非法采挖海泥、盗采海砂行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4、用海设施改造监管:用海设施包括养殖池、渔港码头、港池、船坞等,其改造必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区海洋与渔业局逐级报告,经核准后实施改造,并填报《用海设施改造备案表》(附件2)备案,实行用海设施改造备案制度。
监管方式
以属地化巡查监管和海监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实施岸段负责制度。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海岸线巡查监管网络,实施岸段负责制。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海岸线的日常巡查、监管、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实施“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将每旬辖区内巡查监管情况填报《海岸线巡查监管报表》(附件1),于次月1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区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发生海洋违法行为随时报告。
(三)鼓励举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海洋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海岸线巡查监管各类报告信息和举报信息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