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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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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根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农牧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8.29”饭店重大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按照“边查边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加强老旧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长效管理,及时消除农业生产设施用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范围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重点排查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养殖场、屠宰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直属农场、家庭农场、机具库棚、农村能源等农业设施用房的安全隐患。类型主要有:1.建设年限长、标准低、质量差,且明显年久失修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2.加层、改建扩建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4.使用预制板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5.存在采用易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

三、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农业行业内部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要求,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督导监管。

(一)农业企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特色产业发展科)

(二)农业园区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

(三)养殖场、屠宰场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畜牧兽医科、农业执法支队)

(四)农村能源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科技教育科)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六)提灌站、农机具库(棚)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农机化科、州农机监理所)

(七)直属农场与家庭农场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直属农场、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科)

(八)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农村宅基地管理科)

(九)其他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州局相关科室及站所)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进行全面摸底,弄清设施分布、面积和风险隐患,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有安全隐患的实施台账管理。依托住建部门研发的“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尽快建立排查信息档案数据库,实现无纸化建档和信息化管理。2021年4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任务。

(二)加强重点区域安全管理。聚焦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业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着力抓好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监管。按照落实安全生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用房的要达到安全标准;对在用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做好安全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建立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在农业园区、主题公园等农业观光、赏花和采摘等人员集中时节,提前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推行“清单制”管理。按照“责任制+清单制”的方法,将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管理纳入清单制管理内容,分层级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岗位和一线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业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投入保障、培训教育、基础管理、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等“六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业主和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安全意识。定期收集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并对整治不力的进行通报,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加强督导检查,把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整治列入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业的考核内容,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凡整治不到位、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升级评定,直至取消命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