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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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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教育督导弱化、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畅、运行机制不优、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师团、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督政方面,构建、师市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师团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督学方面,建立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统筹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教育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教育局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师市结合实际,比照做法,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党委编办,各师市。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教育督导机构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师市履行教育职责及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五)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实行联络员制度,安排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系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督导,每年至少带队或参与一次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应尽职责。根据新时期教育督政的新任务,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专业人员,组建特约教育督导员队伍,参与督政工作。(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六)强化对师市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师市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师市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七)加强对师市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师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改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加强师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八)加强对学校的督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学校督导制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级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探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统筹优化教育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落实教育督导监测评估职能。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各师市)

(十)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各师市)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有关部门和师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委、工作要求不力以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党委宣传部,各师市)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以召开会议形式反馈督导结果的,要邀请当地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各师市)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本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复查要注重通过暗访、走访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切实掌握真实情况,精准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各级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结果报送本级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各师市)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党委、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同级党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各师市)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同级党政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完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五、进一步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要高度重视督学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师市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师市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学校数,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30所(含)以下的配备1名、超过30所的配备2名。师市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高等学校专兼职督学配备数量由统筹确定。各高校还应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结合学校管理和专业教学与学科建设实际,合理配置督导员队伍。(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二十一)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培训,对新聘督学实施岗前培训。各级要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时间等同一线教学时间,参加岗位履职培训学时可等同计算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为督学专业化发展搭建成长阶梯。强化督学实绩考核管理,制定专兼职督学分类考核具体标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任命或解聘。(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二十二)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各级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各师市)

六、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制度,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师市)

(二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及师市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制定相关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二十五)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加大投入力度,依托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各师市)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和宣传。整合教育督导研究力量,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建立研究成果共享机制。大力宣传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各师市)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要将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改革任务会商机制,研究解决督导队伍建设、条件保障和制度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各师市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各师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八)加强督导检查。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各师市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师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