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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居民住房及村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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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居民住房及村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防汛救灾和决战脱贫攻坚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因洪涝地质灾害影响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发电〔2020〕281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市2020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13”陇东南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过度安置及受灾群众生活安排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解决因暴雨损坏的群众居住用房安全问题,完成灾后住房重建工作。

二、对象范围

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受灾房屋灾后和其他农户受灾房屋灾后重建工作。

三、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一)农村居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基本住房重建补助标准及资金筹措方式。全县因灾倒塌、严重损坏的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需重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国家补助3.3万元/户。按农村居民因灾基本住房重建标准、争取中央重建资金,每户补助3.3万元。

2.省级补助1万元/户。从省级财政资金中,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补助。

3.农村危改补助1万元/户。此项补助享受农户为除“四有人员”之外的所有受灾农户。“四有人员”不能享受此项补助。

4.市县级补助0.7万元/户。

5.贴息贷款5万元/户。由乡镇、村民主评议、公示后,确需贷款的受灾农户,享受该项补助。该项补助必须用于农户住房灾后重建相关事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农村居民因灾一般损坏基本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标准。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需维修加固的,按照每户3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灾农户向村委会自愿提交申请。

(二)公示。村委会根据农户申请,开展逐户排查,通过民主评议、公示,产生受灾农户花名册,待公示结束后上报乡镇。乡镇汇总数据后,逐户核实,并进行公示。

(三)上报。乡镇公示结束后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核实乡镇上报农户房屋受损情况进行公示。

(三)重建及验收。由各乡镇具体负责监督实施农户房屋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建房质量监督指导等工作。县住建局联合乡镇、村两级实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建房时限及面积要求。所有灾后重建房屋2021年9月底前全部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8.13”陇东南暴洪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应急电〔2020〕27号)文件要求,住房重建首先建成每户3间45平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房,其他房屋可视住户经济状况一次或分步建成。

(五)档案建立。县住建局统一制定灾后重建档案资料规范,乡镇建立灾后重建农户建房档案,一式四份,农户、村委会、乡镇、住建局分别留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将其贯穿到受灾群众房屋重建维修、基本生活安置救助工作的全过程,切实担负起救灾重建的政治责任,把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生产生活安置作为当前的重大任务,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政策,加快重建维修进度,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灾后重建有序展开。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文件精神精准确定受灾农户受灾房屋损坏程度,避免识别不准造成群众利益的损失。通过认定(鉴定)方式,确认农户住房受损情况,资金要用在“刀刃上”,避免浪费救灾资金,杜绝“搭顺风车”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严防截留、挪用、滞留,如发现套取、优亲厚友等各类违反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受灾群众身上。

(三)加强巡查督查指导,加快重建进度,保证建房质量。各部门及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巡查,帮助引导督促受灾农户抓紧开工建设。同时,重点巡查指导重建过程建房安全质量,确保灾后重建户房屋质量安全,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建立档案资料。按照方案要求,落实申请、公示、上报、验收、资金拨付等各项工作,做好资料存档,软硬件“两手抓”,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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