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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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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镇村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以《关于县2014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116号)、《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县2014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延市土批字发〔2015〕74号)批准征收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二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5.0271公顷,涉及镇行政村1个村民小组(本次涉及征收土地面积75.4065亩)。

第三条自《征地公告》后,被征地人应停止生产经营和土地租赁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征地具体工作,并将相关手续交县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在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的,被征地人应在本《方案》后5日内向县统征办提供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地程序处理。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县乡统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大棚、树木等农作物);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时,征地(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迁)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地(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八条征地(迁)人和被征地(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1〕2号),每亩地价5.311万元,按照天然气管道征收补偿标准盛果期苹果每棵补偿700元、花椒每棵350元;其他征收标准参照《延长至黄龙和黄龙至蒲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延政征发〔2018〕3号)文件标准。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方式。根据本次征地实际,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统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核算进行。由镇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统征办负责审核并申请相关拨付资金。

第三章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此次征地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力以赴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地人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人或土地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经营活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征地安置政策;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县政府或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征地工作部门必须建立严格工作机制,分解任务,夯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征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