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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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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巩固、扩大、推广改革试点成果,加快推进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发〔2019〕11号)《市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19〕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在总结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工程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全流程审批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主动大胆改革创新,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新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基本原则

(一)市中心城区、新区、开发区范围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产业类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市规委会决定,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无不良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开辟“绿色通道”。

四、改革措施

(一)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即建设项目已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但设计方案还在优化调整阶段,企业投资项目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单位自愿申请,按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要求,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前必要前置条件做出相应承诺,审批局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待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有承诺前置要件事项后,经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因项目单位未按照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清单式管理,精准审批。强化项目前期策划,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制定土地、环境等要素优先保障项目清单,避免多头对接,确保项目快速审批、精准审批。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建立“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班工作机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制度,从市审批局现有临时聘用人员中选取若干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帮办代办员,负责为项目单位和办事人解读最新的审批制度改革举措、政策和法规动态调整以及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提供精准的审批咨询服务;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提前介入,统筹研判项目建设的各个要素,提出最佳的审批路径和最优的审批流程;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报批材料、相关表单,并按相应报批流程进行审批。项目单位要固定3-5名工作人员,由审批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审批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报建工作。

(四)推行区域评估,共享共用评估结果。先期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以便加快审批速度,实现项目快速落地建设。在新区试行取得成熟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等区域逐步推广。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分为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组织;专题联席会议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络员会议由市审批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全过程无缝对接。

(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直及宝塔区有关监管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大项目监管特别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信息档案,对不履行承诺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及时掌握、准确判断,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逐步形成审批部门严格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强的“宽进严管”工作格局,实现“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用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切实规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