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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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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16〕339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2018〕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财金〔2020〕23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南财金〔2020〕18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运行模式

区财政统筹首批资金100万元,设立区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并将基金委托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桥担保公司”)管理运作。区财政局、人社局、融桥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将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按不高于1:10比例放大授信规模,为辖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创业贷款。

二、贷款要素

创业担保贷款,针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或者公司,因创业或者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人社部门资质审核通过,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发放创业专项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在区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延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

2.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7号)规定的五类阶段性支持对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以上贷款对象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其中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8%。

5.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二)贷款经办银行

暂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并签订合作协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申请签订四方合作协议后,也可承担该项业务。

(三)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四)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原则上为1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六)财政贴息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继续按《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2018〕53号)要求,进行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贴息。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基点,1年期贷款适用1年期LPR,1年期以上贷款可由经办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约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给予贴息。

(七)贷款用途

用于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

(八)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3年(含)的,按季结息,逐年减少本金,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九)免除反担保要求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具体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区人社局或者经办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或者通过金服云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并承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区人社局或者经办银行在接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后,将借款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或者经办银行在金服云平台上接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待相关资料收齐后,统一由区人社局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出具推荐意见,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等工作,从贷款受理至发放时间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融桥担保公司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以上全部审核通过并经区财政进行确认后,由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六)对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要依托现有政务资源,加快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局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贷前调查、融桥担保合规性审核“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四、风险防控

(一)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后,经融桥担保公司、区人社局和经办银行共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仍未收回贷款本息的,由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承担风险比例为80%,经办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20%。

(二)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代偿后,按要求由区财政及时补足。

(三)当出现创业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区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时,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四)创业担保基金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在签订四方协议基础上,由融桥担保公司出具代偿审核意见。分险后,经办银行和融桥担保公司还要积极推动追偿工作,允许创业对象分期还款,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创业贷款对象积极还款的,可恢复相关信用信息。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等创新信贷服务中,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非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区财政局、人社局、融桥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市人行要指导和督促经办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创业对象应贷尽贷;引导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

经办银行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提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应贴息资金申请上报区财政,区财政经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兑付贷款贴息对象。同时,经办银行每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送市人行、区财政局、人社局。

七、其他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