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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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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我市“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兜牢民生底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发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和对象:

㈠开发岗位: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如:社会保障、便民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等);

㈡开发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公益性岗位分配指标

乡镇、街道各分配2名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日内未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指标名额由市人社局统筹安排。

三、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记录的籍户口;

㈡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㈢应聘人员应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㈣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熟练操作计算机office等办公软件,工作责任心强、纪律观念强,具备一定语言沟通能力。

四、公益性岗位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㈡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如有调整按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自行确定。

㈡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其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等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㈠方案上报。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市人社局作出审核意见,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㈡信息。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信息,在网络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告栏张贴招聘信息,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㈢组织报名。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市人社局提交《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㈣推荐应聘。市人社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招聘人数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面试;

㈤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机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市人社局,并立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拨付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由市人社局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以上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㈠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㈡经费往来结算票据;

㈢为公益性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九、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㈠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

㈡市人社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设公益性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㈢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㈣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