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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办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城镇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托育点;到2025年,照护服务发展实现城乡全覆盖,基本建成多元化、规范化、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女方生育假、哺乳假和男方护理假等规定。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负责)
2.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发展。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要求,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或托育点,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驻社区。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负责)
3.发展多样式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托育服务,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班,提供2‑3岁托育服务。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4.大力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在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负责)
(二)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管理
5.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负责)
6.明确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建立婴幼儿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给与从业禁止性处罚。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负责)
7.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市卫健委负责)
8.加强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培训,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培训基地,为从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提高照护服务人员技能水平,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对在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
(三)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保障
9.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财税优惠支持。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人防办负责)
10.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土地、规划支持。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11.缩减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报批程序。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商务、文旅、应急、国资、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各地应于12月上旬前,制订完成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底前,至少建成一家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报纸、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