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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街环境质量,加大露天禁烧管控力度,根据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秸秆焚烧火点监测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环监字〔2018〕25号)、原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秸秆焚烧工作的通知》(环财字〔2018〕29号)和《区“禁三烧”工作实施方案》(环委办字〔2020〕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源头防控、综合施策、以禁促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力度,确保全街辖区内“不烧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出现一块黑斑地块”,全力达到全街焚烧火点数明显下降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街“禁三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经济发展办,由任办公室主任。
三、责任分工
1.各社区居委会是辖区内“禁三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禁三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抓好“禁三烧”工作的具体落实。
2.经济发展办督促“禁三烧”责任的落实。负责露天焚烧巡查监测管控,进一步健全监测管控措施,有效管控露天焚烧,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要求各企业坚决做到零焚烧。
3.农业农村办要进一步强化秸秆的综合利用,加强对龙吉顺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龙吉顺公司的管理和考核,要求龙吉顺公司加强对保洁员禁烧重要性的培训和宣传,不得出现将收集的垃圾进行就地焚烧现象,保洁员发现辖区焚烧现象要及时扑灭。
4.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中心城区地段的“禁三烧”,加强宣传巡查,对主干道沿线的汽修厂焚烧轮胎、垃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杜绝城区范围内焚烧现象。
5.规划建设办负责对辖区道路的焚烧垃圾、杂草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进行监管,监督管控辖区内建筑工地的禁烧工作。
6.派出所、钢城派出所负责打击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7.纪检办负责对各个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具体工作措施
1.开展一次大宣传。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横幅、标语、开户主会、社区村组微信群等有效宣传手段,积极宣传焚烧的严重危害、承担的责任后果(写检查、罚款、拘留等),提高居民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居民理解支持“禁三烧”工作。同时,在各社区“三务”公开栏内张贴“禁三烧”的宣传内容。
2.制定“禁三烧”方案。各社区要制定“禁三烧”方案,组建“禁三烧”工作组和巡逻队,设立举报电话,同时要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并将举报电话公布在社区公开栏和微信群中,严防死守,疏堵结合,坚决制止焚烧行为。秋季是“禁三烧”关键期间,各社区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要重点守住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
3.落实禁烧责任。各社区要将“禁三烧”工作列入村规民约,明确要求禁止焚烧秸秆等。采取逐级分包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做到驻社区领导、驻社区工作组包社区,社区干部包组的方式,形成系统的“禁三烧”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4.开展黑斑大排查。各社区对所辖区域焚烧后所留下的黑斑进行一次大排查,对排查到的黑斑要恢复原状,不得有任何遗漏,不得出现被上级部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或现场发现的而通报的火点。
5.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各社区“禁三烧”情况查处,发现焚烧现象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罚款,同时通过微信群进行通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坚决控制第一把火。对屡教不改、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协调派出所坚决给予严肃处理,派出所要对此项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6.建立露天禁烧考核及奖罚办法。对各社区“禁三烧”火点进行统计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宜居考核评分。同时,对于被区高空了望塔和微型站等科技手段发现的焚烧点,将在街“禁三烧”工作微信群进行通报,并对被通报的社区进行相应罚款(罚款标准为:区级当月通报焚烧事件3起以下的,对发生焚烧事件所在社区进行每起1000元的罚款;区级当月通报焚烧事件4-6起的,对发生焚烧事件所在社区进行每起2000元的罚款;区级当月通报焚烧事件6起以上的,对发生焚烧事件所在社区进行每起4000元的罚款;被省、市通报焚烧事件的,对发生焚烧事件所在社区进行每起5000元的罚款)。
五、其它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驻社区工作组、各社区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发现火点较多的社区,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包干制,加强对露天禁烧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杜绝秸秆及其他露天焚烧。
2.强化监督检查。由街经济发展办、环保办、农业农村办、综合行政执法队、纪工委等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不定期工作巡查,并对巡查结果进行全街通报。
3.强化问责机制。在全街范围内,凡经市、区督查发现3个以上(含3个)露天焚烧着火点的,约谈着火点所在社区主任;凡经市、区督查发现5个(含5个)以上露天焚烧着火点的,约谈社区书记。对因露天禁烧工作不力,导致空气质量恶化或造成其它较大影响的,将按照《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启动问责程序。对因焚烧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