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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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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018年第120号令)、《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招办[2018]10号)等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规[2019]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相关审计监督职责的通知》(政办发〔2019〕48号),结合实际,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的采购。

1.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凭合同、验收单、与票据一并入账;估算价3~20万元(不含)的,由各部门填写小型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项目有关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书面比价说明等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讨论,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用、价格合理”等原则选用实力强、信誉好、进度快、质量高的承包单位,合同由镇招标办根据不同类别统一监制。最后,凭审批表、合同、验收报告,与票据一并入账,需要审计的提供审计报告。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4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由各部门填写小型工程项目审批表,并提供项目有关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由县招标办网上招标信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运作,原则上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价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确定,下浮比率区间为:建筑工程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园林绿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幅度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公开招标规定执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的采购,根据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可以合并进行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合并进行;合并后的估算价超过小型工程项目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3.预算审计:各部门根据图纸和清单编制确定招标控制价,可以按规聘请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

4.结算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并以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涟政发[2015]104号文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6.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及以上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企业资质标准。

二、调整政府采购项目进场标准和采购方式

1.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采购计划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凭票据与采购清单直接入帐;2~20万元(不含)的,由各部门提供书面比价说明,并填报采购申请单(见附件3),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讨论,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用、价格合理”等原则,选用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货物、服务供应商,由申请部门会同镇采购办联合采购,最后,凭采购申请单、询价手续与票据一并入账。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8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部门填报采购申请单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采购办通过招标采购网OA办公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属固定资产的应事先报批),经县行政审批局网上审批同意后,镇采购办与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如属《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实体供应商处同品牌产品,性能相似、主要指标相近且低于网上商城报价的,可从实体供应商处直接采购,但需提供网上商城报价材料。

3.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8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4.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在采购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经县询价办审核确定采购控制价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三、其他事项

1.凡项目不在上述限额内的及其他规定,按(政规[2019]2号)文件执行。

2.凡承包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由条线分管领导作出不良行为评价予以通报,并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成集镇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工程的资格1-3年。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以往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