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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落实党的报告中“幼有所育”的目标要求,构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等发展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均要建立1—2家符合当地实际、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包括托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托班、早教机构等)。
2021年—2025年,各县(市、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2.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向托班延伸,适当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书、场地证明、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社会支持。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建立专家智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研究,加强规范引导。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推进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主任,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幼儿园设立托幼班试点、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2020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推出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倡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友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