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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及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在全县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兴建的,属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其产权归乡或村集体所有。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从实际出发,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
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工作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汛、抗旱、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必须接受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不得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要严把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因改制而受损失。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管理机制。改制前已承包、租赁的要加以防范、完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立即废止,重新协商签订。
(三)改革目标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除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外,明确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乡镇管理站的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瓦窑河水库、磁窑河东、西沟水库。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配套建筑物,喷灌、滴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机井、水池及泵站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³-10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水利局要牵头对全县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的改革目标和完成时限。
1.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小型灌区、集中供水工程、河流堤防工程、小型水闸等。
2.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3.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自行投资兴建的机井,小自流渠道、蓄水池等小水工程。
4.产权归收益户共同所有:收益户共同投资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5.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优先转让给其他工程投资人或经营者,也可卖给其他个人经营。
6.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7.产权归属已经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的产权归属关系。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落实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所有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履行蓄水保水职责制度、按耕地面积水权分配制度、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处置制度、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
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强化村级水管员对工程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督促,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以水利局为主体建立城乡供水维修养护基金。多渠道筹措供水资金,建立健全供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用于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扩大再生产。
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切实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县财政每年要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发展小型水利建设,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各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机井、水闸、蓄水池、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建设。
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建设。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小型水库要成立机构驻站管理、堤防工程要成立管理站、成立城镇供水管理总站,应按照全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
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积极鼓励农村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协会,实施对各类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自流灌区、小机电灌站、机电井、输水管道、村镇引水工程等管理,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村级农田灌溉工程和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电井、输水管道、输变电工程、小机电灌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可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鼓励村集体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加强工程日常维修维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承包制管理。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或其他组织。
积极培育专业化管理队伍。进一步强化农田水利专业队,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依法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营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同时也可以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营水利工程的养护等。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标准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县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局和水利局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建立水权交易流转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水权交易流转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有效流转,规范水权交易流程,完善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及其他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机制。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县水利局对乡镇水管站人员、乡镇水管站对村级水管员分级分层开展业务专项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度,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础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
加强行业监督。水利局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作用,尤其是要利用乡镇水管站、村级水管员专业优势,搞好指导服务,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改革措施,建立完善机制,抓好落实,认真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二)搞好协调配合。水利局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利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规范改革。水利局要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工程产权所有者或人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水利局备案。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强化运行服务。水利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制定全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类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农田水利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区的运行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严禁掠夺式开发和垄断水资源及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行为,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水费等行为。要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改革后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层水利的公共服务。要形成乡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结合以乡镇为单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水平。
(六)坚持依法治水。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必须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门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务农民、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运行效益和投资人经营管理者收益。
(七)鼓励社会融资。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筹劳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度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