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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依法综合整治关停全镇“散乱污”企业(作坊),着力解决民情民意最集中、安环问题最严重、区域隐患最突出的“散乱污”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综合环境持续改善,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污防治攻坚办《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深入贯彻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意见,全面落实省、市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镇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推全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新一轮发展腾出空间,为我镇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小型生产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仅个别经营者获益、对外部环境污染、附近群众有负面反响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镀、阳极氧化、发黑、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洗涤、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家具、涂装等行业。
三、工作要求
按照“依法关停一批、改造规范一批”的要求,深入开展“散乱污”治理专项行动。在2019年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全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治理成效,彻底根除“散乱污”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治、治反复”现象,切实推进全镇产业结构调优和综合环境持续改善,推动我镇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依法关停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整治无望的,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依法关停。
1.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改造规范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组织实施治理改造。限期治理改造到位的,镇污防攻坚办审核,并由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坚决依法关停。
四、整治步骤
向社会“散乱污”治理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按照“依法关停一批、改造规范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6月30日前全部到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资源规划、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制定“散乱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明确村、社区具体责任人、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5月20日前)
充分发挥村、社区及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5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污防攻坚办。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6月20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并及时按照要求录入信息平台。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实施依法关停。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6月20日之前完成。
3.对到6月20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作坊),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6月30日前)
各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根据整治工作方案和清单,按照“依法关停一批,改造规范一批”的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坚持挂图作战,建立督查通报和办结销号制度,对于整治标准不高群众满意度不够,仍有潜在环境安全风险,存在反弹回潮余地的,坚决不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到位,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作坊)长效管理责任机制,各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回头看”,社区、村要落实日常环境管理责任,严防“散乱污”问题反弹回潮。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村、社区是“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责任主体,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此外,对于整治有脱幅的,须在整治完成时限之前10个工作日将造成脱幅的原因报镇污防攻坚办备案”等相关规定,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三)强化联动执法。要以安全、环保、消防为重点,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环保、应急、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监管、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停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关停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察考核。建立镇、村(社区)两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镇污防攻坚办将不定期对各个“散乱污”点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向镇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公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