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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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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扶贫资产管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坚持群众受益、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盘活处置、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着力构建依托扶贫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科学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有效防控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风险;推动扶贫资产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改革,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和类型。

1.扶贫资产管理内容。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扶贫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开展扶贫资产登记确权。

1.扶贫资产登记。按照《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扶贫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县级设立总台账,行业部门、乡镇、村级设立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此项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扶贫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道路交通确权到县;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确权到县,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确权到乡镇,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或村级供水管网工程确权到村,旱井(窑)确权到户,企业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按投资比例或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田水利、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场所等确权到村;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到户,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建设主体确权到县、乡、村;农村危房改造利用集体房屋改造或在村集体土地新建集中安置的,个人并未实际出资的确权到村,个人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腾退旧房宅基地的确权到户;光伏电站按要求确权到村。

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扶贫项目库中在建项目及今后新建项目,由县级统一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明确登记主体和产权归属,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1.资产收益分配程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资产收益使用范围。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责权利清晰的经营模式。

1.资产经营方式确定。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资产经营者选定。对非自主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确定资产经营者,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股份制形式参与经营的主体包含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占比不能超过20%。

3.资产经营风险防控。扶贫资产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要进行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4.资产经营者责任。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五)建立扶贫资产盘活和处置机制。

1.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六)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1.资产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2.资产管护制度。扶贫资产所有者负责资产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监督。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两委”班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监事会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县级农经部门审计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组,紧紧围绕扶贫资产“谁来管、怎么管、管得好”,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并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直农业农村、财政、扶贫、交通、水利、农经等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乡镇(街道办)是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及其职责,确保扶贫资产正常运行。

(三)严格检查验收。各县要统筹农业农村、财政、扶贫、农经等相关部门,对全县扶贫资产、台账及运行管护机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市级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