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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试行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的意见》(教基〔2012〕26号)精神,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暂未达到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参照《省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以“加强引导、规范扶持、分类准入、分层提高”为原则,以提高保教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为目标,根据举办者申报,对幼儿看护点实行分类认定,限期整改。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乡镇、街道,区教体局、卫生局、城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教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分类方法及认定程序
根据《省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将看护点分为A、B、C三类,每两年组织一次分类认定。A类为看护点中条件较好,有可能经过2至3年的努力达到办园标准的;B类为看护点中条件一般,有可能通过1至2年的努力达到A类看护点标准的;C类为存在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
(一)自查申报阶段
区教体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对全区所有无证幼儿园(幼儿看护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登记,要求做到一园不漏,不留死角。
每年7月,各幼儿看护点举办者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书面申请认定报告,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中注明举办者,看护点类别、地址和规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二)分类认定阶段
根据举办者书面申请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省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对各幼儿看护点进行分类审定,审定结果公示后报区政府备案。对其中达到A类、B类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看护点许可证,对C类看护点坚决予以取缔。未经申报审批,一律不准举办无证托幼机构。
(三)批复整改阶段
对于审核认定的A类、B类看护点,按类颁发看护点许可证,同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A类为2至3年、B类为1至2年。整改期间,各看护点必须确保幼儿安全和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整改结束后,经乡镇、街道初查,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重新进行类别认定;对规定时间期满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则依次降类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幼儿看护点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幼儿看护点分类和认定管理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要明确责任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期对辖区内的幼儿看护点进行实地查看,并参照《省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要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部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积极支持,帮教结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通过建立看护点辅导网、结对帮扶、名园引领等制度帮助看护点逐步提高保教质量,提升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看护点负责人、保教人员的各项培训,引领幼儿看护点科学保教;要注重整改过程的引导,指导看护点积极整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允许看护点与幼儿园一同参加工作部署,一同参加各类教科研活动,一同参加考核评估;要继续完善区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政策,对办园不断规范,保教质量逐步提升的看护点实施奖励。
3、强化监管,促进规范和提高。本着“安全第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务必加强对幼儿看护点监督,建立看护点“周查月检”制度,实施看护点年检制度,将幼儿看护点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对看护点管理的首要位置,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整改无效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C类看护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幼儿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