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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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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难、保障难问题,根据《省创新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放大扶贫资金效益,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投入不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资金瓶颈问题,变“输血扶贫”为“造血扶贫”,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实现全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公司壮大、基地增效、农户增收”的目标。

三、扶贫小额信贷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三峡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为扶贫小额贷款首批合作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贷款操作流程。扶贫小额贷款按照评级授信、项目审核、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评级授信。

(1)建档立卡贫困户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各村成立村级风险评审小组,人员由村“两委”干部、乡镇联村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银行信贷员组成。

评级授信标准:贫困户诚信度(40分)、劳动力(25分)、劳动技能(25分)、家庭人均收入(10分);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分授信限额5万元,70-79分授信限额6万元,80-89分授信限额8万元,90分以上授信限额10万元。

贫困户评级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统一部署,经办银行参与协调推进,在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评级工作,力争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评级率达到100%。贫困户授信以银行为准,评级授信后由银行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每带动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其带动的建档贫困户授信总额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村委会调查走访,核实贷款用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复审,乡镇扶贫部门复审通过后向银行推荐。

3、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和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资料,向当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脱贫帮扶协议等资料。

4、银行调查审批: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按程序审批。

5、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扶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银行及时发放贷款,并登记扶贫小额贷款台账。

7、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扶贫办、经办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保证贷款本息到期收回。

8、到期收回: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9、贴息申报。根据放贷银行签订的合同,每季度按照经办银行代贫困户申请、申报、人民银行县支行核实、区扶贫、财政部门审定、直接拨付代经办银行的工作程序,由区财政核算后,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拨付到贷款银行。

(三)风险补偿

区扶贫办在经办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经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对到期扶贫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对逾期超过15天的,经办银行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按赔付比例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和村、驻村工作队及乡镇扶贫部门共同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的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将资金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四)预警机制

“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到期收回率应控制在98%以上,若该项业务到期收回率低于98%,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扶贫办联系、沟通,及时预警,并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不良贷款率达到总额2%的,经办银行应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扶贫办、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法院、人行县支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全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工作。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扶贫办、财政局、人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落实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1、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2、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对贷款贴息对象进行审核;

3、经办银行负责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组建村级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做好贫困户贷款信用评级,负责组织业务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催收与追偿及业务情况报送备案等工作;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4、区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债务诉讼案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恶意骗贷,逃避债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对从事特色产业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调查、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审核确认申请贷款的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贫困户信用评级。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督办,推进工作落实。

(三)公告公示。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区扶贫办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监督检查。区扶贫、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1号)精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