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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