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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管制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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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管制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充分调动乡镇谋发展、增收入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小寨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镇等6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县县乡财政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绩效导向

强调体制激励功能,有利于激发乡镇政府发展经济主动性。

(二)事权财权对等

清晰划分县乡事权,明确县乡两级政府之间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收入,有利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三)设计易于操作

力求体制设计简明、规范,有利于操作和执行。

二、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两种体制

(一)分税制体制

小寨镇位于县域中心,交通便利,是我县铸造与装备制造产业的聚集地,乡镇经济基础较好,有望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次中心”。根据省、市进一步改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提高乡镇自我保障能力,现对小寨镇实行“分税制”体制。

分税制体制具体内容:

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划分收入:县与乡镇、园区按属地征收原则,分企业核定归属,合理划分收入范围。

核定收支:着眼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需求,重新核定乡镇收入财力基数。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界定县与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重新核定乡镇支出基数。

超收分成:在合理划分县与乡镇收支基数的基础上,以基期年为基数,按保既得利益的补偿原则,作为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

自求平衡:乡镇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自行上报收入计划,测算财力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明确划分县乡收入

(1)县乡收入共享,确定各自收入

为保证县级的调控能力,对与全县经济发展紧密的主体税种,作为县乡共享税种合理划分,具体分享比例为:

增值税:县分享10%乡分享5%;

营业税:县分享40%乡分享60%;

个人所得税:县分享15%乡分享15%;

企业所得税:县分享10%乡分享10%。

(2)乡镇专享收入

为激励乡镇发展经济,对与乡镇发展直接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定为乡镇专享收入。

(3)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根据县、乡及园区企业,划分收入范围,按照2013年收入完成数,参照三年年均增幅及全县任务增幅,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2.理顺县乡财政事权分配,核定支出

按照乡镇职能范围,以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求为原则,合理核定乡镇支出基数。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机关和村级组织运转的正常经费和本乡镇事业发展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旧债偿还、乡镇基础设施投入及补助村级支出等。乡镇教育、科技、卫生及县派出机构等支出由县财政统管。

3.超收分成,乡镇自求平衡

在合理确定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的基础上,确定乡镇定额上解或补助数额,即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实行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超收财力比例分成。此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三年不变,对于乡镇收入出现短收,县财政不补,由乡镇自求收支平衡。对于乡镇超收增加的财力,主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债务等。资金使用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用途使用。

乡镇增人增支,不再调整支出基数,由乡镇从新增财力中解决。“分税制”体制执行之后,乡镇收支出现重大增减变化因素,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数。

4.不设立乡镇金库,收入集中缴入县金库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暂不单独设立乡镇金库,乡镇收入实行属地征收,集中缴入县金库,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中央、省、县收入分别划解各级金库,属于乡镇级收入由县财政拨入乡镇专户。

(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

由于镇是县域经济中心,县乡企业划分难以介定,而其他五个乡镇,经济相对落后,财源规模小,缺乏主体税源,仅靠乡镇财政收入远不能保障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根据我县实际,现对镇等六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

统收统支加激励具体内容:

1.收支统管

对乡镇财政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收入,乡镇财政收入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开支由县财政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2.核定收支

县财政对乡镇收支进行分户核算,按照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以2013年为基数,参照三年年度增幅核定收支。由县财政根据标准核定,直接拨付,包干使用,在使用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实现各乡镇间大致均等的社会服务水平。

3.超收奖励

县财政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实际,核定乡镇收入计划,对于年度内组织收入超过核定计划的乡镇给予超收奖励,用于提高保障能力,适度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4.节支留用

对乡镇核定支出后,乡镇通过压减人员、厉行节约节省下来的支出留给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三、保障配套措施

1.在新体制执行中,国税、地税部门对乡镇税收征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结合乡镇核对税收数额,经双方盖章,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供乡镇收入明细报表,县财政局对乡镇收入单独建账、分乡镇核算。

2.为防止税收征管中的“人情税”、“关系税”,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各税务所人员实行定期交流。

3.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一拨付,通过银行,并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从乡镇扣回。对乡镇经费,县财政按月拨入县财政局专户,由财政局审核拨付乡镇。

4.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受县财政部门监管,实行账款分离,会计与出纳分设,互相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乡镇人大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

5.严格规范运行,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的体制模式,实行相应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乡镇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于实行“分税制”体制模式的乡镇,要合理、清晰划分县乡两级支出责任,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于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模式的乡镇,要明确收支统管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用经费标准,确保乡镇正常运转。

6.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提高财政所人员业务水平,规范财务核算程序,确保完善财政体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