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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非法小炼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县环境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打击取缔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小炼油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小炼油生产经营窝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解决非法小炼油屡禁不止的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二、查处范围
对县域内所有非法小炼油进行全面打击整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打击取缔外,还必须强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其他地点的小炼油,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强制拆除。
(一)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二)位于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附近的;
(三)位于群众聚居地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4月17日-4月27日)。各镇(乡)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非法小炼油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并将排查情况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打击取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打击取缔阶段(2012年4月28日-5月18日)。对排查出来的非法小炼油生产经营窝点,各镇(乡)要牵头组织公安、环保、质监、工商、供电、安监、国土、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现场。对阻挠打击取缔工作,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5月19日-5月28日)。对打击非法小炼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提高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取缔非法小炼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查、宣传和信息综合等工作。同时,各镇(乡)要强化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专项行动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乡)负责组织辖区内非法小炼油生产窝点排查,牵头组织开展集中取缔非法小炼油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妥善处置专项行动取缔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拆除用于非法炼油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没收用于非法炼油生产的一切设备及原料、产品;安监部门负责对取缔现场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负责现场危化品清运处置;供电部门负责切断非法生产的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拆除非法小炼油的厂房等违章建筑;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取缔现场秩序和执法人员安全,对在取缔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打击,确保取缔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大力宣传,广泛参与。有关镇(乡)、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提高全社会对非法小炼油生产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非法小炼油,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