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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结合全县“节能减排八大专项行动”,以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仔细排摸、强化责任、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倒逼转型”的要求,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能源使用的高效配置,确保完成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时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以印染、造纸、线路板制造、砖瓦窑、电镀、铝氧化、铝灰熔炼、铸造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整治提升桃源、西店、梅林、深甽等重污染高耗能企业比较集中的块状经济区域;2012年淘汰25家工业企业S7系列变压器,2014年淘汰全部S7系列变压器;2012年9月前关闭烧结砖企业3家;三年实现节能5万吨标准煤;在促进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块状经济提升发展上取得明确成效。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落后产能专项整治。由七个县级职能部门牵头,对全县8个重点行业、4个重点区域落后产能和非法产能(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2)。在全面排模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对符合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落后产能企业和县政府要求关停淘汰的非法产能、限期整改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企业,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计划名单,限期淘汰或关停淘汰。
(二)组织开展落后产能调查。组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市里制定的相对落后产能目录,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落后产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实际情况,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奠定基础。
(三)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意见、产业能效标准和“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创建国家生态县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通过调查摸底,根据企业单位产值和税收能耗及污染排放情况,科学制订“十二五”落后产能动态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逐年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六个一律”:对国家、省和市淘汰目录明确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限期淘汰;对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更新淘汰;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的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五)强化行政约束。对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其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原有用地新增容积率;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供应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探索扩大差别电价的行业范围。对“两高一低”行业,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值能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落实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惩罚性加价政策。完善有序用电措施,利用差别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倒逼落后产能加速淘汰,转型发展。
(七)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办法,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逐年加大淘汰落后政策扶持力度。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序用电、企业用地和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尽快出台燃煤锅炉和s7变压器淘汰的补助政策,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加强节能新技术推广。加强电力、建材、造纸、压铸、金属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加快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建设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50个以上,重点实施动力设备变频伺服改造、加热设备电磁加热技术应用、工业窑炉余热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水回用等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45家,持续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均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育省、市绿色企业5家。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整治方案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2012年5月)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县经信、环保、质监、安监、卫生、工商、发改等部门牵头,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对象、目标、措施、时限和验收标准等。
(二)摸底调查和确定淘汰计划阶段(2012年6月—2012年7月)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照《市执行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本方案确定的8个行业和4个区域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组织对涉及行业、区域和企业进行全面排摸调查。排查出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归类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淘汰期限。
(三)实施整治和执行淘汰计划阶段(2012年8月—2014年10月)
对列入年度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限期完成整治目标,淘汰落后产能;各专项整治组按照整治验收方案,对完成整改企业进行验收: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加强执法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总结验收和考核评估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
全面总结淘汰提升落后产能工作,表彰先进,通报落后,基本建立起淘汰提升落后产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政策、分解目标任务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县政府每年初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并签订责任书。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对本管辖、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分解和落实。落后产能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三)加强服务指导。成立由县经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服务组,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政策调控的力度与节奏,做好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权利,避免简单操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各区域、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淘汰落后、转型发展的有效做法,宣传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转型的良好氛围。鼓励举报落后产能,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淘汰工作。
(五)保障社会稳定。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制定并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