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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村干部绩效考评监管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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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村干部绩效考评监管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指考核对象:行政村主职干部及其他三委会成员。

(二)考核工作由街道考核领导小组负总责,日常工作由街道组织办负责实施。

(三)实绩考核由共性目标和其他重要工作任务两方面组成。共性目标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扣分。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另行加分,未完成的按赋分分值的50%在100分基本分里倒扣分。考核以平时督查、检查、验收等结果和数据为依据,年终进行总评核定。

二、细则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桥头胡街道行政村绩效考核共性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2、其他重要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

3、其他加扣分项目:

(1)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类创建工作任务。通过县、市级及以上创建验收的,分别加1-3分。未能通过创建验收的,分别扣1-3分。

(2)所在村当年被评为街道先进单位或县级单项先进单位、县级综合或市级单项先进单位、市级综合或省级单项先进单位、省级综合或国家级单项先进单位、国家级全面先进单位的分别加1、2、3、4、5分,同时被评为各级先进单位的,按高档享受加分,不重复计分。

(二)考核方法和步骤

1、村级自评:年终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对照考核办法逐项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街道村干部考核管理领导小组。

2、组织考核:街道村干部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年终组织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逐村逐项进行考核。阶段性、季节性、临时性工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准。

3、考核组将各村考核情况向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汇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三)考评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核分数与村主职干部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

三、附则

(一)本细则由街道村干部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出现本办法未尽情形的,由街道村干部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出相应办法。

(二)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