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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总体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在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关停取缔,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关停后清理及善后工作,确保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全市涉及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铅极板生产及加工企业。
三、整治工作主要任务
(一)依法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请批准、擅自建设或投产的铅酸蓄电池及铅极板生产及加工企业。
(二)关停位于城乡居民住宅区内的铅酸蓄电池及铅极板生产加工企业和位于城乡居民住宅区附近且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及铅极板生产加工企业。
(三)对已受铅酸蓄电池生产及铅极板企业污染的周边环境水体和土壤进行修复治理,消除污染危害。
(四)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事件应急救治预案和应急救治物品储备。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准备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对全市铅酸蓄电池及铅极板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基本摸清全市铅酸蓄电池及铅极板生产企业的分布状况和企业基本情况,拟定全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日—8月31日)
1.建立组织。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联合执法。由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各有关单位加强巡查,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强制取缔措施。
3.关停取缔。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涉及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铅极板生产及加工企业实施关停,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措施,依法予以关停。
4.监测修复。对涉铅企业周边环境及时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对已受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污染的周边环境开展修复治理,在8月31日前完成企业周边环境水体和土壤的修复治理工作。
5.政策处理。对关停取缔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0日)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相关单位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镇、街道予以挂牌督办,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彰,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保障全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成立由张文杰市长任组长,周世君常务副市长和张行波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信访局、法制办、工商分局、供电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实行市和镇(街道)领导联系制度,组织实施本区域的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商研整治工作情况,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加大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合力推进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牵头落实关停取缔等各项工作措施;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把握舆论引导方向,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出台铅酸蓄电池产业政策,督促市供电局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无照经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治安法规的排污行为,并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治安保障。
市监察局:负责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镇、街道做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服务指导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事件应急救治预案和应急救治物品储备;负责审核企业提出的整治方案中涉及的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等内容。
市环保局:承担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企业;负责审核企业提出的整治方案中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等内容。
市信访局:受理专项整治工作的信访问题,并协同有关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做好信访调处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咨询和保障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对被依法关停取缔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时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供电局:负责落实依法关停取缔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停电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三)加强督查,强化考核
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督查组,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消除专项整治的盲区和死角。同时,把整治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年度生态环保工作考核的否决指标,列入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的专项考核指标,由市政府组织市有关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有力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佳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