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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废塑料加工业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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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废塑料加工业治理方案

为加快推进废塑料加工行业的规范整治,切实解决废塑料加工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职业病危害等问题,促进废塑料加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及余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15日,完成对证照不全的废塑料加工企业的依法关停、取缔工作;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环境修复工作。

第二阶段目标:从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改造整治的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并通过验收,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废塑料非法加工现象反弹,确保整治成效。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整治范围和对象为全街道范围内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和废塑料加工车间及加工户。

三、整治途径

(一)开展集中整治。

依法取缔、关停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无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包括与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不符)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及加工点。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进行整治提升:

1.已取得工商、环保等各项行政许可的;

2.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要求的;

3.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投入不到位的。

(三)在整治过程中,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建议入园入区。

四、整治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2012年7月)

1.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2.开展全面排查,各村对辖区内废塑料加工企业再次进行排查摸底,明确对各企业的整治要求。

3.召开全街道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13年8月)

1.在2012年7月25日前,对街道辖区内属于关停取缔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并进行排摸走访,了解企业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告之其自行关停的时限要求。

2.列入关停取缔范围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于2012年9月30日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相关的生产设施。

3.对逾期未自行关停的企业,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5日实施强制关停。强制关停工作将由街道牵头,并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税务、国土、供电等职能部门实施,各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根据职责分工、适用法律做好相关工作。

4.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由街道牵头国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对已关停、取缔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场地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并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2年12月—2014年12月)

1.对列入整治提升范围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工作,并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2.对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按照入园入区的要求开展搬迁改造工作,并按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坚决遏制非法废塑料加工现象反弹,确保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副书记、街道派出所所长、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工业、工商、供电、环保、公安、综治、安监及相关各村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废塑料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平稳推进。在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相关业务的干部定期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集中办公。

(三)强化政策引导。在加大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生产企业查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快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企业提前落实关停措施。在2012年9月30日前落实关停措施(拆除相关生产设施)的废塑料加工企业,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奖励。

(四)强化督查考核。街道要加强对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将其作为专项重点列入对相关办线、村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有力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加强宣传引导,严格依法关停,同时要把握整治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废塑料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