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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确保我区三年规划实施学校终结性督导评估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开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第二批实施自主发展三年规划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原则
主体性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尊重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创造性,指导学校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自我评估,促进学校构建、完善自我评估机制,增强学校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体现学校在督导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发展性原则。确立以学校发展为本的现代督导理念,注重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估,既对学校管理和发展水平作现状评估,又对学校下一轮规划作发展分析,更要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师生与学校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差异性原则。承认学校发展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评估重点、标准和方法因校而异,充分考虑属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等因素对学校的影响,全面分析和把握学校发展的基础和轨迹。
激励性原则。注重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把评估作为学校发展的动力。采取质性评估和量性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公开并与校长绩效考核有机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指导、激励、促进作用。
二、评估对象
我区第二批实施自主发展三年规划的中、小学校。
三、评估标准
1.评估指标的设置
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
基础性指标参见《区中小学自主发展督导评价基础性指标(修订稿)》。它由6个一级指标和36个二级指标构成。基础性指标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我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的,体现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
发展性指标是由学校依据本校三年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及年度指标自行编制的评估指标,体现学校发展性评估“一校一指标”的特征和要求,具有选择性和个体性。学校在编制发展性指标时要认真审阅对照本校三年发展规划,特别是目标体系和年度指标,充分顾及指标的本质性、可测(察)性、独立性和可比性。学校编制的发展性评估指标体系一般应由评估指标、评估内容、权重系数等构成,评估指标和内容不做数量上限定。
2.评估方法的采用
评估采用学校自评和评估组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基础性指标由学校按照督导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实施自主发展三年规划学校终结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行组织评估,评估组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不组织复评。进行基础性指标自评,旨在敦促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和约束力。
发展性指标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评估组组织复评。
3.量化分值的确定
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量化评估的总分各为100分。
基础性指标量化分值由督导室统一确定,学校经自评得出量化总分,作为评估组综合评定的参考;发展性指标量化分值的确定因校而定,先由学校根据发展性指标的具体内容,确定指标的权重及分值,再由督导室组织审核认定,经学校自评和督导评估组复评汇总,得出评估量化总分。
4.评估层级的划分
综合学校自评和督导评估组评估意见,将评估结果分优秀和良好两个层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学校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自评审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的学校暂不进行督导评估,允许延期申请评估。
四、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督导室向被评估学校反馈评估报告,帮助学校提炼经验、诊断问题、改进工作,指导学校制定新一轮发展规划;二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对校长绩效考核、学校立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学校教育质量,促进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五、方案解释
本方案于2012年5月修订,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