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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厅建设单位环境监视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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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厅建设单位环境监视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对下列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染料(含颜料)、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皮革、酿造、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在现有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的基础上,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上述项目,在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的要求;对已经环评审批和建设中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议引导建设单位引入环境监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一)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三)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四)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五)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鱼类洄游通道;

(六)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八)“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开始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实施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初步设计等工程基础资料,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如项目设计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存在较大变动的,由环境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或完善相应的手续。

(三)施工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应重点调查建设项目的地点、内容、规模、总平布置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相符性;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测的落实情况;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以新带老”及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建设过程中生态恢复措施,以及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实施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协助企业建立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体系。

(四)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关注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情况,生态恢复情况,协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意识和水平,检查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情况,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参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会,就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向验收检查组进行汇报,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审查结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日常考核的指标。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环境监理单位的要求。根据《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对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确认并推荐,由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方式予以规范。

(二)环境监理单位的管理。省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以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管理。日常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行现场巡查抽查,监督环境监理单位切实开展现场工作;同时采取环境监理报告日常审查,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抽查等考核手段。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抽查、专家审查、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建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注重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

(一)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完善环境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工作制度等,真正发挥环境监理工作的作用。

(二)实施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后,应及时整理项目进展和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编制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定期向当地及审批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项目施工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完成环境监理阶段报告,作为批准项目试生产的重要依据。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作为批准项目试生产和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申请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环境监理质量控制。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由批准试生产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由负责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和验收现场检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日常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平台。为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滞后的实际,建设项目经环评审批后,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开,由相应具有环境监理能力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参与项目环境监理的公开、公平竞争。我厅将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平台。

(五)实施区域环境监理情况信息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全省环境监理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市县级审批环评、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名称,正在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进展情况,本季完成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等情况,以及环境监理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等。